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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一工厂业务员,在执行业务期间不辞而别。工厂为此申请劳动部门予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裁决书送达后的第8天,张某不服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送达了开庭审理的传票,届期张某因忘记开庭日期而未到庭,为此,法院裁定张其按撤诉处理。收到裁定,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还能受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不能受理。其理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匕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张某自收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撤诉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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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 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似乎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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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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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问题时,搞错了行政赔偿请求人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会发生行政赔偿错误的问题。笔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谈一谈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这两个问题。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了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具有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请求人合法权益受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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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与民事诉讼的起诉有较大差别。差别之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往往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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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全面赔偿之责,给争议各方协调化解纠纷留出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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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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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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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否撤销?□金涓林圣国某矿务局职工总医院于1993年3月,在原矿务局技工学校医务室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办起了一个有病床50张、医务人员45名的分支医疗机构———矿务局职工总医院技校分院(下称技校分院),并从事医疗活动至今。1993年5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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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涉诉案件的受理葛承书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两年来,因不服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要求撤销(包括变更,下同)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因遭受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日渐增多。笔者就此作一粗浅的探讨,以作引玉之砖。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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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法院对原告黄女士诉被告佛山市工商局石湾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告所诉的行政处罚涉及传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传销案件受理的通知》之规定,人民法院现暂不宜受理,故驳回起诉。石湾区法院的裁定似乎是依法裁判的,因为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但我认为,最高法院的《通知》与石湾区法院的裁定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并且,该案也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因此,斗胆将我的观点抛出,以征方家。一、最高法院《通知》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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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律、法规规定须复议前置,但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起诉对象无选择权,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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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法院对原告黄女士诉被告佛山市工商局石湾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告所诉的行政处罚涉及传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传销案件受理的通知》之规定,人民法院现暂不宜受理,故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