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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我国亟需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是社会各主体在行为时人格与人格外部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体现,它要求行为人要真实诚恳,信守诺言,言行一致,不能恶意地损害他人的利益.由于信用只是一种道德准则,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它是依靠行为人自觉地遵守,以自力救济方式平衡本人与他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赵英良 《河北法学》2001,19(4):99-101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它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仍有大量欺诈现象存在,如何正确界定各种承诺的性质,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已成为司法实践当务之急.认为应当运用单方允诺之债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以促进社会信用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诚信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起初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古罗马法时代,诚实信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对民事法律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  相似文献   

4.
一、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①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他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共有的;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  相似文献   

5.
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陈红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①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追求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陈红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①诚信原则之目的在于追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  相似文献   

7.
周云涛 《北方法学》2010,4(6):54-62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8.
赵万一  胡大武 《现代法学》2008,30(2):163-171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中对信用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七种模式。其中,智利-德国模式和中国台湾地区模式最值得借鉴。从信用权保护法律体系角度看,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部分明定侵害信用行为的救济,而且要摒弃将商事组织和自然人信用权分别规定的立法方式。我国信用权保护的规范应当表述为:危害他人信用,导致他人信用度降低,以及经济交易或职业生计上利益受损,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荣军 《法学研究》1998,(4):126-133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刘荣军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法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①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  相似文献   

10.
商事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9,(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可得利益蒙受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比较容易确定和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往往难以确定,在赔偿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违约和损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在我国,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总的来说,是以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不能例外。行为人由于违约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而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12.
诚实信用原则在契约法中孕育发展起来,已经成为现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商法的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与民法的诚信原则比较,它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全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背职”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忠于职守或违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威胁。不忠于职守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无视职责要求,不良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玩忽职守使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或者处于不安全的状态;2.背弃诚实的公职品德,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力谋取私利;3.滥用职权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但我国刑法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这三种行为并不称作背职罪。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吴雯 《人民司法》2013,(5):59-64
收受型受贿犯罪,是指请托人主动将贿赂物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予以收受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将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5.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用的内涵及制度保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存河 《法学评论》2004,22(5):62-68
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更为根本的一环。政府信用经历了从人格型信用到宪政制度下的信用的历程。政府的信用范围取决于对政府的价值定位 ,政府信用的保障需要从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着手。一句话 ,让社会强大起来才是保障政府信用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7.
1.什么叫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专利号,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可见,一项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是发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基础。 在实践中,较常见的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直接标明他人专利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中把自己的产品宣传成是他人的专利产品;另一种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到他人的专利证书,将自己制造  相似文献   

18.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20.
一、行贿犯罪案件流失的原因:(一)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当事人为获取“不 正当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在行贿案件中,要求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普通受贿犯罪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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