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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是指假释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导致有关机关终止假释状态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的活动。不遵守假释条件,就意味着假释犯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这也是假释与刑满释放的本质区别。由于假释撤销事关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予夺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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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钱某抢劫案[基本案情]钱某,男,1964年1月17日生,高中文化程度。1986年5月31日,钱某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6年11月21日,钱某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21日至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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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复杂,在处理时存在若干难点。本文试对被假释犯罪分子漏罪、新罪处理中的若干难点问题略陈管见。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罪,且其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犯罪行为属于跨越假释期满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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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的修改在监狱中的反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对鼓励罪犯悔过自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作用,增强其操作性,修订刑法对假释制度作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具体来说,修改的内容和特点如下:一是将假释的条件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二是在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是对假释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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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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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的预先在立法上设置的限制部分犯罪分子适用假释之资格的制度。对因“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如何理解,值得探讨。“暴力性犯罪”不等于“暴力犯罪”,包括实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直接侵犯人身或以此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但不宜包括只侵犯财产关系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指个罪所宣判的刑罚而不是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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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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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伴随着1910年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1925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相继召开。假释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1950海牙会议上,与会者对假释制度评价很高,认为假释是正常而不是例外的制度。会议决议指出,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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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对被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眼刑罪犯,在审判机关宣告的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过程中,因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对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制度。它被正式采用至今,已历时100多年。长期的刑罚执行实践证明,假释是非监禁性、开放性执行刑罚的一种卓有成效的形式。假释制度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热情,有效地提高了改好率。但是从对我国监狱适用假释情况调查资料显示,全国监狱犯人假释数量年平均占犯人总数甚至不到2%。显而易见,假释在我国实行的情况很不理想。 目前,极少有国家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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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的假释条件在刑种条件上基本相同,但在刑期条件、实质条件与消极条件上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未成年罪犯有假释所需最低刑期的特殊优待;要求假释的实质要件为"有悛悔实据",并有较为完善的判断标准与操作措施;也未将累犯完全排除于假释对象之外,而是对重罪三犯者禁止假释。我国大陆假释条件的完善可借鉴上述经验,适当降低未成年罪犯假释所需的刑期,适度限缩被禁止假释对象的范围,制定科学统一的假释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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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一]2012年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收到上海市某监狱寄来的罪犯秦某某假释材料转递函、假释证明书、假释裁定书、假释人员通知书、出监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二审)等材料。监所检察处随即向本区司法局核实罪犯秦某某的相关情况,发现区司法局未收到秦某某被假释的相关法律文书,也未接到秦某某被假释及出监情况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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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近年来,针对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立法对假释的相关规定作了一定的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法理上更加准确和科学地界定了假释的适用标准,有助于更好地适用假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3月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对假释适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假释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假释制度的进一步适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假释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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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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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就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使其与减刑制度一样,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现行刑法对假释制度又作了专章规定。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功能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假释制度的功能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有所裨益。一、假释功能作用之概述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暂予释放,经过一段时期的考验,如无犯罪等法定情形的发生,即以刑期执行完毕论的刑罚执行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起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