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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指出,对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必须予以严惩,并提高了量刑幅度,直至判处死刑。从我省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也很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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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道门组织在历史上的反动性,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最早的会道门产生于元末明初,大多成立于清末和民国初年。这些组织多数仅是封建社会落后愚昧、行帮义气的产物,个别的在早期有过一定的进步作用,如“义和团”、“小刀会”。其反动性是反动阶级操纵和利用的结果; (2)会道门活动内容主要表现为封建迷信活动,这种表现在外部的各个行为特征,孤立起来看,一般难以直接看出行为人的真实的主观目的; (3)参加会道门组织的成员,现在与建国初期有很大不同,既有一般的落后群众,也有在职职工,甚至还有共青团员、中共党员和国家干部,多数人确系封建迷信思想的俘虏; (4)会道门活动常常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掩护,把党的宗教政策作为其成立、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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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春天,成立不久的新中国为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这年8月,山东省“无为金丹道”头子王仲笃却逆风而上,发动了一场震惊全国的反革命暴乱。王仲笃以其反动的无为金丹道为营垒,以“天皇”自居,广招亡命之徒建立反动武装,妄图建立所谓的“无为金丹天国”。这次暴乱波及七八个县,祸及几十个村庄,匪徒们杀人、抢劫、奸淫无恶不作,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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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邪教犯罪都没有被列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融合在会道门犯罪这一罪名之中,而且把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随着邪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猖獗,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多个邪教组织,原有关于会道门犯罪的法律已经远不能适应对新兴邪教的惩治和打击。因此,经过修订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首次专门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指强奸罪)、第266条(指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使我国的反邪教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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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革命罪是反革命目的和反革命行为的统一。反革命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反革命行为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正如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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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分则首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的未遂既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至今意见尚未一致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并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我们先简要地回顾总结一下关于反革命罪未遂既遂问题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开始曾对处理反革命罪时因认定为未遂,就过分从宽而打击不力的做法提出批评;以后很快发展成彻底否定和批判反革命罪存在未遂的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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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分不清盗窃公文罪与相关的一些罪的界限而出现了错案。一、盗窃公文罪同间谍罪的界限。盔窃公文罪,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间谍罪是指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以及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从两个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盗窃公文罪只同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相关。因此,这里只谈盗窃公文罪同以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区别是:盗窃公文罪的目的是将公文占有,不具有反革命目的,间谍罪具有反革命目的;盗窃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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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曾开展了一场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的专项斗争。这场斗争给了反动会道门以摧毁性的打击,基本上肃清了这股反动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安定了社会秩序。然而,近十多年来,这股几乎绝迹的恶势力利用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落实宗教政策等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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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方明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基本物资,合格的食品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近几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置法律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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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三教”是活动于江苏省的反动会道门之一,早在1958年、1964年已多次予以打击取缔。近年来,其残存的骨干分子继续进行复辟活动,还有一些新的成员参加进去。自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继续打击取缔,在工作中,注意掌握划清以下一些政策界限: 一、严格区分“红三教”的复辟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红三教”的犯罪活动常与封建迷信活动混淆不清,特别是“红三教”用邪术治病,不少形式并非“红三教”所特有,有的与民间传统的迷信治病方法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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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我国规定了反革命罪,这是基于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为了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稳定,维护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反革命犯罪的范围较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条文来具体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突出了一个法律概念。那么究竟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转变有着怎样的历史沿革以及原因,二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别,对更加深刻的理解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对现行出现的藏独,疆独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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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若干问题探 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在全面研究和总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基础上,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的内容作了调整与合并,删除了反革命破坏罪,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等犯罪,并将组织越狱、聚众劫狱等犯罪移入他章,增加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叛逃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一些犯罪。学者对本章犯罪作了一定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似缺少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拟对本章规定的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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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从第九十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共十五条。是我国人民同反革命斗争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它以刑法条文的形式,有机地组合在刑法典中,是当前我们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最主要的法律武器。第九十条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是司法机关衡量、区分反革命罪与非罪,反革命与其他刑事犯罪界限的唯一法律准绳。但是,随着国內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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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押上历史的审判台,依法审判和彻底清算十名集团主犯的反革命罪行,充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我们能够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工作,这是党和人民的信任,给我们提供了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好机会。通过审判实践,不仅加深了我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本质的认识,而且提高了我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与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