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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关于《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相似文献   

2.
<正>渝府办发[2017]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8日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正>鄂经信规[2017]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4月28日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有关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相似文献   

4.
<正>甬政发(2016)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对《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39号)等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一、对《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39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审批是  相似文献   

5.
正甬政办发[2017]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己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2月15日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相似文献   

6.
正甬政办发[2020]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4月2日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弘扬宁波市荣誉市民在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奉献精神,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甬政办发(2014)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甬贸局蔬[2014]1号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现将《宁波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  相似文献   

9.
正甬商务商贸[2020]8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1月21日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菜篮子商品市场应急保供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  相似文献   

10.
<正>甬政办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8月29日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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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2]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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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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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1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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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8]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10月26日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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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24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相似文献   

16.
甬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7.
甬政办发[2012]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9月18日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8.
<正>甬经信合作[2017]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规范"一事一议"项目认定程序和管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一事  相似文献   

19.
甬价费[2013]7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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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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