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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明确规定采取认缴制,这一制度降低了创业者的投资门槛,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但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导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在分析现有法律对股东出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裁判中的实践应用,可为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想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2.
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是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律,其首要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出资是其享受股权权益、承担股权责任的基础。有关公司法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大多与出资问题有关。探讨股东出资问题有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是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律,其首要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出资是其享受股权权益、承担股权责任的基础。有关公司法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大多与出资问题有关。探讨股东出资问题有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6.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7.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现实与国际竞争,对公司法的理念更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推动了立法的发展。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多方面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精简登记手续放宽了登记条件,对于经济活动与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议题。准确把握立法目标,更新公司理念,妥善应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试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围绕审判实践,结合相关公司法理,重点探讨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界定,其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和相关诉讼程序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9.
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颁布后,最引人注目的还是认缴制的出现。但新法在鼓励股东投资的基础上,有失偏颇,忽视了债权人,使得债权人维护其合法利益受到阻碍,因此产生一个大问题,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非破产情况下能否实现。文章论证了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思路,试图为维护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者的平衡寻找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2.
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法人商事主体注册资本由原来实行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一变化给公司及股东在内外部管理上带来了阵痛和冲击。本文分析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相比较实缴制所具有的优越性,剖析了实缴制下存在的抽逃资本及逃避公司债务两大旧有问题,阐述了认缴制"认缴不等于不缴"和"股东仍应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两个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指出认缴制下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以期对公司及股东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内外部管理进行法律指引。  相似文献   

13.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仅关涉公司直接参与者(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制约公司设立成本的高低和公司运营的效率。有鉴于此,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纷纷表现出鲜明的效率导向,以放松管制和强化自治为理念,公司为资本的效率化形成与运作提供了最大的灵活空间。回顾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从管制到适度自治的发展历程。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标志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传统的管制理念向现代自治理念迈出了关键步伐。但毋庸讳言的是,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之余地,一些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控和限制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合理管制,重塑公司资本的自治属性,回归公司自治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15.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6.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20,(6):114-127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罗昆  刘伟 《南大法学》2023,(4):18-29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8.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江门市某厂原是江门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属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7年11月26日,某厂经评估确认净资产为20204781.9元后,该厂全体干部、职工由黄某为代表与办事处签订《江门市某某厂转制合同》,约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按企业转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办事处以1600万元将某厂经过评估的全部资产转让给某厂的全体干部职工个人,由工会代表行使股权。1997年12月0日,曾某与工会签订《设立江门市某公司出资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曾某和工会各出资800万元购买某厂经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曾某以现金作为出资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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