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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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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人调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险法中缺少保险人调查义务的规定,增定保险人的调查义务具有立法层面的合理性和司法实践的必要性,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保险法律中对调查义务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弥补我国保险法规范的空缺,促进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涂玉珍 《中国律师》2003,(10):37-38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  相似文献   

3.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4.
王军  沈雨青 《河北法学》2007,25(8):34-41
在欧盟,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为基础,通过三代保险指令,也包括正在形成的第四代保险指令,欧盟的单一保险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相对于欧盟的保险监管制度来说,保险合同方面的调和则严重滞后.在这一领域,目前法律的发展仅局限于对保险合同冲突法的调整.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服务自由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欧盟的相关机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欧盟应为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保单持有者的保护标准.顺应这一要求,最好的办法是颁布有关欧盟保险合同的实体法.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和保险法尚不完善的国家,对于其中的动态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立法的预期利益凸显了《农业保险法》立法的必要性。《农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适度干预、合理补贴、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农业保险合同制度、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和农业保险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唐瑜 《法制与社会》2010,(14):276-27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促使人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频发的社会,为规避风险,人们选择订立保险合同来补偿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界定得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辨析,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的目标和功能基础之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利益范围,以真正实现保险法更加完善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慧荣 《现代法学》2004,26(5):117-120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积极准备保险法(主要为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末公布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基于实践的需要,本文就保险合同的几个问题作了研究。笔者认为,保险人对承诺前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普遍要求保险人“同意”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投保人的解除权与关系人的维持权应予以平衡,同为保险合同利益,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应与保险金的归属相一致;超额保险无效在定值保险中的意义大于不定值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协议超额定值与赌博无异,应为无效;保险法有关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规定,不仅不利于防损减损,而且对保险消费者有失公平。  相似文献   

8.
林春海 《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
盛革宇 《法制与社会》2013,(17):293-294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统帅保险立法,指导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文通过揭示我国保险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现状——《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过于宏观抽象,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探讨如何真正发挥最大诚信原则的"帝王"作用,实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调节功能。  相似文献   

10.
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11.
《司法业务文选》2012,(39):42-47
1.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  相似文献   

12.
叶林  郭丹 《法学杂志》2012,33(8):31-39
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宜简单地归入合同或商业行为。保险以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为目的,有别于投资工具和射幸合同。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却要兼顾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适用。学术界常将被保险人列为保险合同关系人,此种做法不利于准确表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现代保险法思想。  相似文献   

13.
<正> 美国的保险法最初受英国法院判例的影响很大,现在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保险法和管理保险业的法律,成立了保险部。联邦政府设置保险专员管辖其事。联邦政府只是偶而制定法规。美国的保险立法是极不统一的,保险立法和司法部门对保险法的解释(判例)多的很。本文简单介绍以下五点:一、保险合同的签订;二、保险合同的完成;三、保险条款;四、保险合同的转让;五、代位权。  相似文献   

14.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5.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标的的转让更不是保险合同转让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保险合同的转让未必均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而是应区分法定转让与意定转让两种情形并分别予以考虑。保险合同转让的时间标准应是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对我国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应增加有关保险合同转让时间标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金琴云 《法制与社会》2011,(33):297-297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的始终,统领整个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等,告知义务便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实践运用,逐渐被具体化的法律规范。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的多重属性,加之,我国保险立法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遭遇瓶颈。为此本文以为,必须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来维护保险领域的根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7.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是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保险交易市场的实际,力求从制度理论层面对保险合同的缔结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主要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相互博弈中,给予进一步的制度完善的理论分析。当然,合同法缔约信息义务本身也存在局限性。本文仅以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为视角,对于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对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的理论分析给予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漫长的讨论与争议之后,英国消费者保险法于2012年3月终获通过。新法以询问告知义务取代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确立并适用至今的主动告知义务,并通过对英国消费者保险合同领域有关告知义务的过于繁杂的现行法律规则的简化和统一,有望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实现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新平衡。相关变革内容与立法技术对于中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孙玉荣 《河北法学》2007,25(3):100-104
当前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没有建立和保险法律实务研究的缺位,而司法领域对保险法律的研究却走到了保险业的前列.为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快速发展,必须在修改、完善<保险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法>适用的研究,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的法律意识,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减少保险诉讼案件对保险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是一项设计十分精巧的法律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非常成熟.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整个行业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业务实践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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