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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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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0,(6):17-24
以2012年步入新常态为标志性时点,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体系在整体的宏观调控法治系统中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并借此实现了"定位重塑"。与此同时,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未来发展路向呈现出"体系演进"中的继承与创新。这种体系演进的道德性基础在于寻求化解区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其规范性基础在于实施宪法框架下的区域发展治理机制,进而构建硬法与软法合力共治的区域经济法治模式。展望迈向"十四五"的区域经济法治,有待解决"问题引领""价值协调"和"规范协同"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由此增益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良法与善治。  相似文献   

2.
张守文 《当代法学》2021,35(5):99-109
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地位,其基本目标和重要路径,是在"区域差异化"的基础上,推进"区域一体化".由于区域协同是典型的"发展问题",而经济法是重要的"发展促进法",因而应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实现对区域协同发展的有效促进.为此,有必要基于"差异化一一体化"的分析框架,从经济法的视角,解析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纵横关系以及区域与政府、区域与城市等"重要关系";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区域协同规划的制定,以及市场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和制度一体化等"重点领域"的问题,探讨如何运用经济法的相关制度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并揭示其中涉及的法治问题.这既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法治建设,也有助于丰富区域协同发展理论,完善相关经济法理论,并推进"发展法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周菊 《政法学刊》2010,27(5):34-39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且地方立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借鉴美国的法制协调经验,构建我国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4.
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社会,区域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区域发展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注意提炼此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一个由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落后地区(西部)开发法及特别政策措施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王敬文 《法学》2024,(2):32-43
区域协同立法对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环境、促进区域内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但在实施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协同主体存在争议、协同权限不明确、协同形式未确定、协同立法效力未明确,以及协同的底线未划定等。应基于区域合作及协同立法的现实要求,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实施的法律规范供给,尤其要根据区域协同立法内容“一致性”或“互补性”及协同立法形式的“紧密型”特点,明确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地位和立法权限,鼓励创新协同立法形式,赋予协同立法文本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划定协同立法不能形成新的区域保护主义的底线。  相似文献   

6.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国家综合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区域经济立法也应紧跟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不断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本文介绍了欧美及亚洲国家为实现平衡国家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制定各种区域经济法律制度,并从中发掘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在法律保障、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区域"概念由来已久,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涉及诸多学科的多层面的综合性概念。法学视野中的"区域"概念,就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区域现象而言,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意即一定行政区划中的地域空间单元和跨行政区划的地域空间单元的有机集合体。由此,"区域法治"不仅指主权国家范围内基于特定行政辖区的依法治理活动,而且指基于跨行政辖区的协同治理活动,因而内在地包含着"区域法制"的概念要素。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是与国家法治相对而言的,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主权统一性的核心要义,构成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条件下的区域社会治理权力或治权的实践载体,根本不存在"以国家主权二元论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因之,"区域"与"法治"在逻辑、历史与现实意义上是完全能够自洽的。此外,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这两个概念虽然具有相通的意蕴,但是"区域法治"概念致力于引入空间变量因素,展示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丰富多样的空间结构关系,藉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逻辑与运行机理。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发展"区域法治"概念,丰富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以期回应变革时代的法治中国进程的理论呼唤。  相似文献   

8.
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协同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38-47
近年来,城市群环境协同立法面临着许多困境,存在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法律不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的合法性不足,现有环境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立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内容不统一,违法责任差异大,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城市群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存在中央授权立法、区域专门立法、区域合作立法等主要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促进机制是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组织机构,完善协同立法的府际协议,建立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进行立法,为区域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引领和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  相似文献   

9.
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忽略了法治与主权的关系,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区域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而且概念内涵也无法与地方法治进行有效区分。目前区域法治的研究带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但无论是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法治,还是协调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抑或是地方法治意义上的区域法治,都没有能够在法学视角下把握区域问题的本质。区域问题集中在区域合作、区域竞争和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等三个领域,它表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区域关系事实上已经处于紊乱状态。因此,需要从中央立法、地方联合立法、区域行政和区域纠纷解决等四个方面加快区域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0.
韩业斌 《法学》2021,(2):146-159
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惧于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违宪违法风险鲜于从事区域协同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的缺失背离了限制权力的法治原则,容易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再次强化。辅助性原则为破解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辅助性原则的基本主张,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地方的探索试点精神,同时尽快启动中央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使区域协同立法早日摆脱合法性困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跨区域社会治理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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