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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平等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外化与实现方式。本文通过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归纳 ,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者有关司法平等的基本内容。在他们看来 ,司法平等首先就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平等地保护 ,对当事人诉讼平等的条件予以同等的保障。同时 ,在司法过程中 ,应将相关判决建立在“应有的考虑之上” ,而不能将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纳入判决的考量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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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生态从语义上涵括了法律实证活动中的参与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要使其发挥最佳功能和效益,必须保持常态平衡。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诉讼过程,因此,实体与程序、成本与效益、法典与政策等对应与平衡关系就成为这个过程的关键,并由此考量诉讼价值和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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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2002年2月27日凌晨,报案称:某村男青年任某,被人杀伤后由一电动车送回家,其父发现伤者已死亡,报案者(死者女友)叙述,死者系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杀伤致死。尸表检验:尸斑不明显,尸僵仅下颌关节开始形成,睑结膜及指(趾)甲苍白,角膜清晰,瞳孔直径0.5cm,右耳道出血,前额偏左见一“L”型裂创,大小为15cm×2cm。头皮呈全层断离,创壁见油污状物质,创角圆钝,右眉弓处见一星芒状裂创,大小为1.7cm×1cm,前胸及上腹部见三处条状表皮剥落伴皮下出血,方向为从上至下。解剖所见:前额见两处塌陷性骨折,骨折区周边伴有挤压性小骨裂,脑组织外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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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大后方司法改革是国家战时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国家为适应抗战建国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措施,主要有司法经费统一改由国库负担,增设法院、完善战时司法组织体系,简化诉讼程序并设立实验地方法院进行实践,改进战时检察制度等。战时司法改革的面向是全国性的。但除少数法令法规专门针对战区外,大多数均在大后方先试先行,并得到较好的实施且取得明显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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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政权的特点及当时的社会实践,建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独具特色的监察法律制度。本文从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监察法律制度的建构以及体现于其中的创新与变革等诸方面论述元代监察法制,得出结论: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的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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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间接的、附带的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法律规范、组织体制、制度程序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予以健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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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避制度集中国历代回避制度之大成,司法回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传统法制下的清代司法回避,可分为任官回避和听讼回避,朝廷对全国司法官吏的回避情况进行监察和处分,其间利弊互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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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是指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突然发生,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有组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自然灾害、疫情和意外事故等事件。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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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实施、实践、发展和逐步完善,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成功地组织举办了三次国家司法考试,这对于建立一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作为三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一线的具体组织者、操作者,拟从三年来国家司法考试长春考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亟需完善的薄弱环节浅谈一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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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鉴定文书不仅应包括通说中的尸格、尸图、骨格、骨图,而且还应该包括通详类上行文书、仵作甘结,它们各有侧重,相互验证.通详类文书中有介绍现场勘查、分析说明的作用,仵作甘结则体现了验证图格,防止作弊的用处.三者共同构成了一套精巧的表达体系.同时,清朝还在损伤描述要素上作了规范化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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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法学专业教育是参加律师考试必不可少的条件 ,而通过律师考试是步入律师界的必经之路。职业责任考试在律师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来自于律师队伍。这种职业准入制度有着诸多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应当加强职业责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加大职业责任在律师考试中的份量 ,逐渐建立一种制度 ,即只有通过律师考试的人才有资格任法官或检察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