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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1997年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立即引发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的热议。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从定性模式发展到定量模式,增强了明确性,但也体现出刑罚配置失当的弊端。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5000元的量刑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在社会对腐败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的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刑点,而是重新配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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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其立法本意在于,再次犯罪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何谓曾经故意犯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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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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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决定逮捕犯罪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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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工作中,检察机关一般重点对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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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斗争开始至一九八四年底,湖南省华容县共判处强奸案六十一件,七十一人,占结案数的百分之十四,仅低于盗窃案件所占比重。其中判处死刑七人,死缓三人,无期徒刑三人,五年以上徒刑四十一人,不满五年徒刑的十七人,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占百分之七十六点一。一九八三年九至十二月,强奸犯罪发案率比当年头八个月有所下降。但是,一九八四年却发案三十三起,比一九八三年的二十一起增加百分之五十七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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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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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除规定了“应当”判处的主刑、附加刑以外,许多条文中,还规定了“可以”判处的刑罚,包括可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各种附加刑和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为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争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全面运用刑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审判工作中,应正确认识和准确适用“可以”判处的刑罚。 所谓“可以”判处的刑罚,就是根据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刑法分则等规定的可用或可不用的刑罚或其它处分方法。“可以”判处的刑罚是“应当”判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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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王兵心,龚志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批准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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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下降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定罪标准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成立,指导犯罪圈的划定;而起刑点的作用在于适用刑罚、指导量刑,确定刑罚干预的范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一降再降,其原因既有来自外部的压力,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下降的法律意义有三:首先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界定犯罪;其次是能够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更加有效地治理犯罪;再次是能够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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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格掌握逮捕人犯的条件",这是一句老话,但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说:"从严从速打击经济罪犯就该多捕点人,以便早些打开局面".又有的说:"只要够判刑,逮捕就不会错".个别的把逮捕当成一种刑罚,动辄就说:"他的罪就该逮捕处理".等等.看来,要正确理解这句老话,还需进一步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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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其余刑如何计算 ,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 ,有的从又犯罪之日起计算 ,有的从侦查终结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 ,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从新罪判决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我们通常指的“余刑”。所谓余刑应该指对新罪判决裁定宣告时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没有新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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