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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2.
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当事人多数是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或是准备出国留学、工作、定居、探亲的公民.(2)办证  相似文献   

3.
一、公证机关应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国家机关公证体制是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公证历史较短,人们对公证机关的性质认识也不统一,因而往往把公证机关视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科室,造成机构设置与公证职能很不相称的矛盾。较突出的问题有:公证机关只与司法局发生关系,因而与政府其他部门接触很少;一些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事项要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  相似文献   

4.
涉外学历公证中毕业证书真伪的辨别,对我们国家的形象以及我国公证机关在国际上的信誉影响甚大.因此,本人想把自己这几年在办理涉外学历公证中遇到的假学历证件的类型以及总结的辨别毕业证书真伪的一点经验、技巧,与公证行业的同仁们探讨一下,以共同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  相似文献   

5.
公证复议制度是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促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项制度常常被人遗忘或鲜为人知,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复议制度,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现介绍一下公证复议的特点和现状。 (一)公证活动争议是公证复议产生的前提。公证活动争议是由于公证机关及其公证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为造成的。从而,公证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一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权的公证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相继制定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都把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列为必备条款。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抵押贷款合同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人如果逾期...  相似文献   

7.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否可以担任非诉讼调解,这是公证战线长期争论的问题。几年来的公证实践表明,公证机关担任非诉讼调解是解决当亭人之间纠纷的一种好方法。它不但能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全国各地公证机关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在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引进外资,发展横向联合,建立商品市场经济,预防纠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公证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公民的公证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等城市,申请办理国内和涉外公证事项的越来越多。公证文书发往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办理有关涉外公证,在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一些城市公证处根据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对外投资、承包工程以及出口劳务技术的需要,或为吸引外资或域外诉讼,分别为我国法人、公民出具授权书、声明书、公司章程及其他证明等公证书数十万件,公证项目多达近百种,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在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需要公证的文书与事项很多.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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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证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川司几年来,四川省公证机关认真贯彻江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充分运用公证职能,大胆介入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国企改革中的稳定问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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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法制与社会》2013,(15):250-251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就要求国家公证机关积极面对社会责任,利用现代公证制度保障社会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及时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现代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现代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论,为推动现代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关,以其特有的功能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阐述公证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公证保障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公证保障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从当前公证制度的建设上来看,公证机关的职能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践上,只注重了公证机关的证明职能,而忽视了公证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所派生职能的法定化,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更不能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应有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在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公证处应为法定保全证据机构.  相似文献   

14.
阳泉市公证机关积极为企业改制服务阳泉市公证机关积极介入企业改制,并总结、推广出一套公证为企业改制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今年上半年,全市公证机关为转换机制的55家企业提供了全程服务,为保障和服务于企业改革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阳...  相似文献   

15.
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司法厅联合行文强调在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文件指出.为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的公证、服务、沟通、监督作用,使公证机关更好地为企业改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企业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公证在企业改革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运用公证手段规范企业改革行为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根本要求,而市场经济又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调控。因此,必须将企业的改革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进行.公证作为司法证明制度,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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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证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使有关当事人及时有效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并且对其主张负责,又便于公证机关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应的证据,正确而及时地审查、核实和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一问题,当前论及的较少,故笔者想就此发表如下浅见:一、公证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证的举证责任,是指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证明其申办公证对象主张权利真实性、合法性而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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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国家公证机关的重要业务之一。但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对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愿受理,有的受理后不知如何证明,也有的虽已出具了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却又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执行不了。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和执行人员来讲,有的对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也不积极。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目前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难以开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1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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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武汉市公证机关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抓住武汉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经济加速发展的大好机遇.充分调动主管局和公证部门两个积极性,始终突出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这一重点,卓有成效地参与了武汉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旧城改造、金融证券市场建设、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全市经济进一步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提供了良好的公证服务,发挥了公证机关在“保护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据统计,1993年1月至9月,全市公证机关共办证446O3件,其…  相似文献   

20.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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