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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法中的重要问题,倾销存在是产业损害存在的前提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要件之一。倾销的确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以及二者的调整。结合WTO反倾销守则和我国新反倾销条例,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确定等进行论述,阐述我国有关倾销确定规定的完善,对我国反倾销立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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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反倾销中,界定同类产品是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必要前提。对同类产品的认定应在理解其概念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程序确定其认定的标准。对同类产品的认定,我国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意义不可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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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国内产业”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予以界定的必要性 所谓倾销,简单的说,就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行为。倾销行为会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因而成为国际贸易规则所反对的对象,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予以界定并加以制裁。 对倾销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临时措施和终局措施。 无论是临时措施还是终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采取都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存在倾销行为:存在损害;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的范围界定得适当与否对于反倾销法能否有效地发挥其应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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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条款产生的理论渊源自从1904年加拿大为保护国内产业,开始单方面实施反倾销立法以来,关于倾销行为的性质及反倾销政策与规则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1994年反倾销协定第2.1条对倾销作了定义: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如果同时符合第3条,确定存在损害或重大损害之威胁,则可以依据第9.1条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在围绕着倾销行为的性质及反倾销政策与规则的争论中,总体上存在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反倾销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所需,如果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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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确定是各国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协议》的一项重要的行为规则 ,是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主要条件。因此 ,它不但是一国启动反倾销税的实体性要件 ,而且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涉及成员间反倾销案件的核心问题。因此 ,对确定损害存在的突出性法律问题作出力求明确的阐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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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存在倾销。按照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了职何确定倾销,即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以及两者的比较。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55起反倾销纠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如何确定倾销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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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存在倾销。按照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了职何确定倾销,即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以及两者的比较。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55起反倾销纠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如何确定倾销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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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规则谈判,反倾销规则是其中之一.第一阶段的谈判主要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问题、强制性规定问题、倾销确定、损害确定问题.一旦恢复谈判,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好地协调各自之间的立场,以便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真正对等的谈判,使多哈回合真正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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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企业面临美国反倾销的挑战近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战的热点之一。倾销是指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用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它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队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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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协议》的规定,简称WTO《反倾销协定》),中国政府对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中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进口产品有权进行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损害之威胁或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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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立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是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最终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无论WTO《反倾销协议》还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反倾销立法及实践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文在分析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后认为,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尽可能早的损害发生阶段、做广义解释的“新建”产业、倾销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宽泛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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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反倾销概况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打入另一国市场,由此对进口国领土内已建立的相同或类似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确认了倾销行为存在后对倾销产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制止倾销行为。倾销与反倾销这一对矛盾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日益加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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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WTO及西方国家反倾销实体规则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1999,(4)
W T O 的反倾销实体规则以及美欧反倾销法对倾销的成立、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出口价格的确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价格比较的调整等均作了规定,存在一致性,也有差异。我们应取其精华,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定》中的两分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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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CDOSA案件的分析研究,指出一项措施只有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而且必须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外,成员方采取的其他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都是被WTO所禁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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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贸组织协定中防止和避免“倾销”的条约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防止和避免对进口国有损害的倾销,世贸组织的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国享有反倾销的权利。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关联的,与反倾销权利相关联的条约义务,就是各成员国应该防止和避免实施对进口国有损害的倾销。对于反倾销的条约权利,中国已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对于相关联的防止和避免有损于进口国的倾销的条约义务,中国缺少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规定。为遵守承诺,履行条约义务,中国应对国内法加以完善,在国内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防止和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