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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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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切入,论述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介绍与总结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需要使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重要情形,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需要考虑的几点因素。  相似文献   

2.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3.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最为有效的两种方式,学界对仲裁是否借鉴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本文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在仲裁中适用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议,最后分析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一些学者提出在仲裁中纳入第三人制度从而解决仲裁程序中牵涉到第三人的事实问题。笔者认为要引进一项制度首先必须考察这项制度所依赖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所以笔者从第三人制度的起源——诉讼第三人来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仲裁中不宜纳入第三人制度的结论。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制度的启发,笔者认为在仲裁中可以借鉴它来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第三方制度。除了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存在“仲裁第三人”情况的难题,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仲裁自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来应对这一问题,而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展就是一条值得重视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仲裁第三人制度已成为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难点,我国学者在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时,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而对于仲裁第三人在实践运作中所存在的种种困难看作是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应该存在的重要理由。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务中的运作问题,将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置于仲裁实践中进行检验,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袁宝 《法制与社会》2010,(3):271-271
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  相似文献   

8.
余子新  甘玲 《法学杂志》2004,25(3):36-38
合同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分别是合同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颇存争议的问题。仲裁第三人与合同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既非同一主体,也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主体关系。仲裁第三人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它不可避免地要向合同第三人延伸,又不可能延伸到合同第三人所能达到的广度。  相似文献   

9.
仲裁协议第三人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余子新  王红艳 《河北法学》2004,22(10):157-160
其他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多把进入仲裁后的第三人认定为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则将其称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两种倾向均有偏颇。通过重新界定仲裁协议第三人这一主体的概念消除我国仲裁法学界因主体定位错误造成的目标主体与论据主体的冲突,揭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本质涵义,并定位仲裁协议第三人进入仲裁后的主体角色。  相似文献   

10.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就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几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阐明了作者的观点。首先,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新的仲裁协议形式不断涌现。其次,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这使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过于严格,并且在实践中造成了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最后,本文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扩张问题。当合同被转让或在涉他合同中,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就会突破签订协议的双方而对第三人生效。此外出于对公司治理制度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被应用到仲裁领域,仲裁协议效力也扩张至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论仲裁协议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基本前提,是仲裁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它集中体现了仲裁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除了应具备一般契约的有效要件外,还应具备其特别有效要件;反之,可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是否有效应由法定的机构认定。合同当事人变更后,只要当事人无相反意见,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13.
张芳芳 《河北法学》2007,25(7):140-143
我国现行法定条件下的代位权与传统规定有本质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问没有仲裁合意;债权人未成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约束力不可无限扩大,应该符合仲裁理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瘦受约束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问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4.
刘家沂 《法学论坛》2006,21(1):108-111
在商事仲裁中,出现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在仲裁协议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存在不完善或瑕疵是可以允许的。对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不能轻易否认其效力,尤其不能将未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作为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对此,我国《仲裁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多方当事人争议在仲裁实践中遭遇尴尬。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现实障碍,催生了学者们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想。作者首先澄清了理论界某些对“仲裁第三人”认识上的误区,总结并深刻评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结合对国外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解读,实证地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并得出结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相似文献   

17.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18.
李军 《政法论丛》2013,(6):37-43
目前部分仲裁较发达的国家和国际仲裁机构已经试行了仲裁第三人程序.而我国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场当前正处在徘徊中,部分仲裁机构曾进行过实践,但是现在又放弃了改革.司法实践中曾意图构建该制度,但是迄今尚未完成.而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已有仲裁协议扩展的立法和理论基础,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9.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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