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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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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黄某利用代征税款的便利,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二,黄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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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贪污贿赂罪主体具有“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从事公务、依法定的国家职务或者国家授权”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贿赂罪的刑法称谓,由于其本身词义的限制,不能满足这三个特征,因此,应当以词义更加相符的“公务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使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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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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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处理贪污渎职案件的重要问题.在剖析刑法第九十三条基础上,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国有公司等方面阐释,以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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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确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基调和范围,但至今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属于村基层组织,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中管理集体公共事务的人员,不是泛指所有村民。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具备法律性、公务性、协助性等实质条件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时只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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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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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表明: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整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率中呈上升趋势,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同时深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诱因,防微杜渐,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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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樊安良对商业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刑法第九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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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张兆松修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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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与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问题是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司法解释与刑法的规定不统一,且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了在执法中的不统一和偏差。新《刑法》实施不久,而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且犯罪嫌疑人多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从旧兼从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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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05年底某国有企业项目部经理杨某(国家工作人员)与某保安公司检查员夏某在检查项目现场时,杨谈到现场堆放的废电缆线头(国有财产)无法处理,夏说:"我来帮你处理"。杨表示:"你能帮忙,那就尽快处理",并询问目前市场上收购废电缆线头大概是什么价,夏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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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刑法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从刑法理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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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休、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他人财物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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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论处的问题一直不明确,因此,在执法中导致了对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2000年4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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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1999年被某镇政府任命为该镇镇属集体煤矿矿长,法人代表。2004年3月6日,该矿被某市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某市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王某、主管会计苗某、副矿长陈某、李某、单某、魏某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3月6日至12日,6人共谋,分3次盗卖该矿被法院查封的废旧物资,得款4.8万元,每人分得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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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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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必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项创新.它旨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在公平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