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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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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则是“谁处理,谁举证”。因而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都有重大作用。一、证明责任的实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属于被告法律义务的范畴。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行为为司法人员所确定;并使过去制定的行政文件成为定案的依据,就必须由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的证据制度,是查清案情的保障,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事求是地审理行  相似文献   

3.
我的“证明标准”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作为标准的这个尺度或规格,是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应由谁负责证实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一方诉讼主体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诉讼负担问题。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正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做到不枉不纵。为了做到这一点,司法人员就必须如实掌握案情,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就必须依靠充分而又确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相似文献   

7.
王净 《法学研究》1983,(2):27-32
在刑事诉讼中,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则是证据。证据作为一种手段,它的基本作用是证明案件的实质真实,揭露犯罪,澄清是非,保护无辜。所以,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完成诉讼任务及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而来,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去分析,如果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非法取得的,就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即为“非法证据”。本文拟就刑事“非法证据”谈点浅见。一、“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总…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王凤芝,刘任武,于绍光一、证明责任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着以下几种不同主张:(一)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相似文献   

10.
(一)在刑事证据理论中,通常人们对于“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未加区分。我认为,应当把二者区分开来。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出证明主张,并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在不同的证据制度下,含义各不相同,但从总体上讲,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责任;第一,提出证明主张,第二,收集或提出有关证据,第三,用有关证据证明这  相似文献   

11.
刑事推定与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推定的实质,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的问题,是部分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难度,并将部分证明义务转移由被告人承担。因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应当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运用刑事推定认定犯罪,与无罪推定原则并非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它们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不同的证明对象等因素,决定了刑事证明标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具有多元性和体系化的特征。下面,笔者就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证明标准层次性表现之一———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一)刑事证明标准阶段性的理论基础。一是刑事诉讼阶段论。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对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划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  相似文献   

13.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它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关乎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维护,在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目前尚无刑事证据法,刑事质证规则的缺失在制约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同时,也有违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维护。本文试图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来审视和反思刑事质证规则,并对我国刑事质证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提出建议。一、刑事质证的涵义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一)刑事质证的涵义质证是指对诉讼中证据的质问、质疑,即依据某种事实来辨别证据的真假是非的活动。对于这一概念,1979年刑事…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刑法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案例事实的真伪模糊,通过科学、有效的证明责任分配作用,为法官判案提供客观法则,从制度、程序、原则等多方面确保诉讼争端的合理解决,有效提升解决诉讼争端的高效性、公正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影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因素,对完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有效途径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其中举证责任问题分歧最大,模糊认识最多,亟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举证责任作为诉法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和概念,有其特定含义。一般诉讼理沦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已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另一方面,当事人又通过举征来证明自己所提  相似文献   

16.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当事人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有关的法律事实有真实的了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的始终。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判断证据等活动都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体系关系着证明主体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整个进程。笔者意在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文化和实际情况,提出构建“多维”的刑事诉讼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成果 《河北法学》2000,(1):156-157
证明责任也叫证明义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罪轻的责……  相似文献   

19.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保生 《证据科学》2009,17(6):645-658
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相似文献   

20.
一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更多的人是将举证责任等同于证明责任。在一般的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二者的区别似有察觉:虽在“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条目后所附的英文名称均为burden of proof,但又把它们分别作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概念,籍以分别二者。视为二为一的见解是因袭了传统的理论,而未及实质的区别也难使人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人们为什么会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视为等同的呢?先回顾一下诉讼史吧。在诉讼史上,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历来是一个不能得到统一的概念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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