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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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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和“异地管辖”两种手段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为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痼疾,减少行政审判中的不当干预,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一种灵活变通,同时确认和巩固了"异地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先期改革探索成果。由于立法条文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试点呈现出"转圈推磨异地管辖"、"相对集中选择管辖"、"集中交叉混合管辖"、"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和"铁路两级法院管辖"等跨区域管辖新模式,其中既有对以往改革探索的修正和完善,又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敢于突破和创新。作为地方法院省级统管完成之前的过渡性安排,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承载着开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破冰之旅"的历史使命。为回应修法条文的先天不足,避免改革试点的"碎片化",应当借助价值位阶和利益衡量方法消弭潜在的价值冲突,同时在制度构建和配套措施等中观或微观向度作出具体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3.
海事行政案件包括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相关规定出现反复,最高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终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其形式合法性存疑。目前部分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存在弊端,不符合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授权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不符合"两便原则";在确定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时其行政专业性应优先于海事专业性;随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不复存在。故最高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结束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做法,让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回归其应然状态,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4.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内在部分 ,是审判独立的核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性司法原则 ,是实现法治和树立审判权威的要求。我国现有的审判模式妨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阻碍了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 ,保障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是我国审判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然而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却突破了该原则。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双方的和解导致原告撤诉,进而使行政诉讼案件终结的情况不在少数。针对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符的现象,分析其原因,探究当今学术界为解决这种不相符而提出的对策——构...  相似文献   

6.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十五周年之际,反思行政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行政消极应诉是被告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对法院审判权的藐视,对人大立法权的对抗和对社会公共意志的抵触。行政消极应诉在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缺失法律信仰,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至上和行政权独尊致使司法审判权边沿化是行政消极应诉行为的两大起因。要有效防治行政消极应诉行为,必须倡导行政诉讼法治化的观念,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健全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冯书军案"作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代表性裁判,确立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判断标准。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思路中暗含了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持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没有直接使用"保护规范理论"这一表述,但实际上从"黄陆军案"开始就埋下了保护规范理论的种子。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理论上应当适用相比行政诉讼更加广泛的申请人资格标准,但目前相关立法和审判实践皆未突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畴,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应当对此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向及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以保障行政诉讼运作良好为目的,充实和调整行政诉讼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放宽原告资格、简化被告的确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及加大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院裁判的力度.  相似文献   

9.
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法院设置的地方化现状 ,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和法官公正判案的难度 ,不利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这一问题可供选择的模式是 :改革现行法院体制 ,实行法院设置双轨制 ,即分别建立中央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 ,二者实行分权管辖 ,各司其职 ,减少地方性干扰 ;同时 ,无论哪个系统的法官都要确保回避本籍 ,以利于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专门法院(庭)的专属管辖改革等多轮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副产品,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缺乏全面通盘规划的结果。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已经探索出多类型集中管辖、单类型集中管辖、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多类型”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改革应遵循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原则,跨区划管辖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合理原则以及法检审级区划基本协调原则,并在“定”“提”“集”“补”四个方面推进改革步伐与统筹具体方略。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还有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增长势头,受理事项涉及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出现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基本实现了监督行政和保护权利的双重目的。但也存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未普遍实现,原告告状难、立案难,原告胜诉率不高,判决规定未全面遵循,行政诉讼法一些规定流于形式等问题。行政诉讼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一些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决定了近期的修改只能是精细化和非终极性的。  相似文献   

12.
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辖常有涉案地法院"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好管"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多地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采用了"贵州模式""重庆模式""铁路法院模式""湖北模式"等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管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述问题。然而,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制度仍存在法院级别不够、管辖地域范围不合理和侦诉审衔接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应在提高管辖法院层级、合理规划地域管辖范围的基础上,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协调好环境犯罪管辖的侦诉审衔接工作,全面解决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行政撤诉制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即撤诉只是原告和法院的事 ,与被告无关。其实 ,原告、被告都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都享有诉权。处于与原告对抗状态的被告最直接的实际需要是在诉讼过程中 ,能动地、积极地反映和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而获得利己的判决。如果撤诉只取决于原告和法院 ,实际上就造成了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失衡 ,使被告的诉权部分地依附于原告的诉权 ,被告追求胜诉的权利就成了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而被告积极获得利己判决的努力也随时可能因原告的撤诉化为泡影。另外 ,原、被告平等的诉讼地位要求他们有平等的…  相似文献   

1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在改善行政审判"两高四低"困局、推进依法行政、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并取得了相当成效,但是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缺陷也说明该项制度由于未能全面突破现行司法体制,因此也难以彻底避免行政干预。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和制度性缺陷,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改革动力;充实审判队伍,提高业务技能;落实经费保障,健全内部配合;强化便民举措、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加强质量评估,落实考核机制;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净化外部环境,规范出庭应诉,真正确保行政诉讼"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立法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由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所决定,对原告撤诉的程序性要求应当更为明确和严格.依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的撤诉行为,分为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列举在条文中,弥补了立法的漏洞,但同时又将其归入"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范围,不仅超越法定权限,而且使原告按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撤诉未获准许时,找到一条更为简便的撤诉途径,从而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相悖.  相似文献   

17.
作为行政诉讼领域特有的证据规则之一,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集中体现了行政诉讼司法复审的本质要求,是指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或未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应从其意义和要求入手,进而对我国现有相关规定进行评析,最终应该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明定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属性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三合一"试点工作形成了多种模式,各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代表性。中央决定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三合一"试点。在此背景下,适度实行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的集中管辖,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职能成为当然选择。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角度来说,未来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集中管辖,应当在"三合一"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按区域设立若干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来统一管辖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地方高级法院不应当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将主要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内完成。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仅简单规定了"被告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表现为"隐匿"于这种举证责任单一化规定之下,实践中却呈现出举证责任的多元化标准。其根源在于"隐匿"于行政判决制度中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单一诉讼模式与实践中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行政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冲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功能及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提供了理论支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下的细化,其具体内容为:按照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并以不同诉讼类型的各自特点设计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0.
行政审判体制虽建基于民事审判之上,但其本质构造和诉讼目的等多个方面都与民事诉讼存在着本质区别。行政诉讼制度实施30多年来,从早期模仿参照开始向自我独立反省跨越。当前跨区域管辖改革仍存在体制机制不畅、实质性化解争议难度加大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等突出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设立跨区划法院和建立行政法院的强烈呼声下,未来跨区域管辖改革应当充分整合现有管辖资源,吸收地方有关管辖的文本表达和实证经验,坚持以专业性管辖为主,兼顾地域性管辖;以现有管辖规定为主,兼顾当事人选择管辖;以现有试点管辖为主,兼顾审判质效;以指导性案例为主,兼顾裁判尺度统一等原则。还应当藉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管辖改革为突破口,通过中央与最高司法机关在顶层设计上的互动,地方审判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在独立审判上的互动,行政审判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审判质效上的互动,将现行体制和机制对行政审判纵深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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