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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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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在我国也有了相当的发展。为了保护众筹投资者的利益,美国根据其证券法等基本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主要是通过规范众筹平台、发行人及投资人的行为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股权众筹的一些法规,但是这些规范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存在没有规定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制度、投资者的撤资权、领投人的资格要件及对投资者的限定较为严格等不足。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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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应然需求。现有互联网融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偏差、股权众筹发展缺乏制度依据、互联网融资监管模式不完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应当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重新界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破解股权众筹发展中的制度障碍,重塑互联网融资的监管逻辑,构建互联网融资的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给予投资者投资收益保底的承诺、平台与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设置投资者门槛过高等法律问题。应赋予股权众筹平台承担筹资信息审查义务以杜绝投资收益保底条款、赋予平台对有关潜在利益冲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修改《管理办法》降低投资者门槛以吸纳更多众筹投资者,以解决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5.
股权众筹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尚未获得明确的法律定位。首先,股权众筹是一种证券发行行为,这基本上已经得到公认,但尚需立法上的确认。其次,在实践中股权众筹被认定为非公开发行,这种做法使股权众筹难以获得真正的合法地位,也不符合其本质特征。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为公开发行,并为其建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是股权众筹制度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为了保障股权众筹的安全性还需要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浪潮下新兴产物,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准入缺失以及投资者利益保障不利等诸多法律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将股权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合格投资者范围。但是,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手段和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正式文本发布前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7.
股权众筹,金融市场的新鲜事物。而法律存在滞后性,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诸多规定还是带有"过度管理"的色彩。应当借《证券法》修改之良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回应,同时,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和建立综合的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众筹模式于2005年之后起源于美国,尔后在各国遍地开花。随着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逐渐形成众筹的民间小额融资模式,并被誉为"新五板"。目前众筹模式的监管仍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立法框架下实行,仍有诸多立法空白,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亟待对我国众筹模式前置保护、众筹投资者保护、救济渠道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9.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在中国金融严格管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众筹有望成为解决这些企业和创业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和股权回报类众筹模式在中国均面临巨大政策与法律风险,使其在中国的发展裹足不前。中国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出台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和监管机制。这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要机会。  相似文献   

10.
众筹是项目发起者为某个项目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就众筹而言,其本身生长生活的网络平台有其在信息公开及资金支付上的天然优势,应区分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众筹分为奖励型、公益、债券、股权四类,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立法、执法上都要正确对待众筹。  相似文献   

11.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于P2P和众筹领域。P2P领域中的三种模式已经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而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两高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非法集资构成要件的认定上采取了"从严把握"的原则,更是大大增加了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非法集资的入罪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应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P2P网贷与债权众筹等同论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的债权众筹相等同的做法,犯了混淆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债权众筹的概念的逻辑错误,误导了我国监管者介入P2P网贷的时机和策略,扭曲了P2P网贷风控制度供给与风险防范需求,引发了被监管者在《证券法》中的身份界定难题。《JOBS法案》中关于债权众筹的监管规则对我国P2P网贷来说不具有可移植性,证券监管体制也不适合我国P2P网贷的监管。为了避免等同论继续起不良作用,应抛弃该理论。  相似文献   

14.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地把资金撤出。首次公开发行(IPO)无疑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要选择。在我国,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和A股上市实现IPO。随着《并购规定》的实施和中国A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A股上市,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15.
众筹融资具有传统的融资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项目创始人摒弃标准的金融中介,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众筹方式获取资金支持,为项目运营获得物资保障。通过收集美国Kickstarter的非权益性众筹项目数据,结合各项目筹资金额,分析众筹项目成败的因素发现,非权益性众筹融资的项目成功与项目规模、项目质量和创始人个人社交网络有关。此外,大部分的创始人看似履行了筹资者的义务,然而,接近80%的项目产品发放比预期滞后,这一因素又反过来影响众筹。  相似文献   

16.
《慈善法》出台后,公益众筹的骗捐难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由于发起众筹的主体不受约束且披露信息不完整,平台的审核程序不严格且善款流向不确定,骗捐问题依旧存在。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相互间共享信息,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等措施来解决该问题,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大小非"解禁实现全流通,对股市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大小非"之所以对股市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症结在于,一是投资者对股权分置改革认识不足,未能相应形成价值投资理念理性投资;二是管理部门未及时因应全流通的特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造成管理相对落后.解决存在问题, 要重在教育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各类公益基金入市承接估值严重低估的绩优蓝筹股,这是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下"大小非"对市场冲击的十分必要的多赢举措.  相似文献   

18.
众筹是依赖互联网的金融经济模式,面向不特定的大众,有其自身特点,但运营模式存在许多风险。众筹犯罪具有涉众广、资金多、危害大、网络吸金快、证据难固定、隐蔽性强、犯罪者高智商、受害人高层次的特点,其侦查可从互联网、相关人员(发起人、平台、网民)、电子证据入手,把握好可靠原则和规范原则;其防控需要加快众筹犯罪的刑法立法,专门预防与技术预防相结合,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预警系统。  相似文献   

19.
合格投资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规则,明确其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界阐述从界定合格投资者的必要性出发,在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上,主要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界定,以期厘清私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20.
我国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家族化的特征,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于创业者群体,无法形成权力制约与均衡;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管理层高度控制公司;家长式管理决策,公司治理中面临“亲情束缚”。据此,未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时,应竭力“去家族化”,逐步改良股权结构,引入机构投资者;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构建有效的退市制度,完善外部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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