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就刑法规定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可以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依据。就司法适用而言,在认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进行判断。刑法既要对网络秩序中的侵害行为进行矫治,又要避免公共秩序受到网络谣言的侵害。另外,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刑法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调整刑法向轻刑化发展,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相似文献   

4.
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泛滥使网络成为了造谣、传谣独有的温床。先有司法解释通过扩张传统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来治理网络谣言,再有通过立法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制裁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使得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法网日趋完备,但也有几点不足。司法解释存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治理网络谣言,应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主要制裁依据,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5.
2013年11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恐吓他人等手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部分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为本《解释》是对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做了类推解释。文章从寻衅滋事罪的理论来源、立法定位、法律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新的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的定位,希冀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寻衅滋事罪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6.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加以处理。反观该罪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一直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产生混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客观方面,首先,应当限定"虚假信息"的含义范围。对于与事实之间虽存在偏差,但不足以产生对基础事实"质"的错误认识的信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假信息"。其次应明确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确系传播行为的对象范围。再次,要注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限定作用。并在其中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权力运行侧面与公众生活侧面的同等重视。从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本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而言,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7.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虚假言论纳入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颇受争议。具体而言,对寻衅滋事罪的信任感、信息网络化时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以及对言论自由的认识上的差异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观念障碍,在运用本解释的过程中,对"虚假信息"、"公共场所"的理解则存在较大的分歧。事实上,寻衅滋事罪自身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我救赎,以及对言论相对自由的坚持,能够消除解释适用中的观念障碍。基于"信息差"的客观性,强调"虚假信息"中言论本身的恶性;回溯公共场所的社会功能,承认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亦能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相似文献   

8.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的虚假的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成立条件不同于犯罪既遂条件 ,在本罪的结果为非物质性的结果时 ,并无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相似文献   

11.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相似文献   

12.
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规定寻衅滋事罪后,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及其他相关罪名的适用存在较多争议,表现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关系;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性;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传统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开放属性、传播属性以及场所属性,这些特征与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具有的特征极其相似.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时代发展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扰乱民航秩序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国际公约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界定为危及航空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要求各缔约国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处理上存在规制体系适用范围狭窄、刑罚畸轻且单一、民航实体规范不足等缺陷,司法实践中将编造、传播民航虚假信息行为作为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理,这种做法无法达到犯罪预防和法益保护的效果。在刑事实体法修订阶段,应扩充"虚假信息"的范围,设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在构建民航安保实体法律阶段,应增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名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5.
提要从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民法和行政法对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规制的局限性、国外立法对市场相关违法交易行为的规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于证券市场违法交易行为的相关犯罪规定等方面来看,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应予犯罪化。在将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入罪的时候,可以考虑参照证券犯罪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增设编造并传播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房地产市场罪两种罪名。  相似文献   

16.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17.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构成虚假破产罪主体的公司、企业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应当只能是法人公司、企业。虚假破产罪的行为内容不仅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至少还应当包括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认定虚假破产罪要注意其与妨害清算罪以及非虚假破产的普通逃债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相似文献   

19.
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而言,绑架的行为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都可以采取这种手段。然而《刑法》将绑架规定为独立罪名,主要在于其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1]这样,绑架罪的目的就成为区分绑架罪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正确理解绑架罪的目的,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既具有了行政违法性也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对其既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可能判处刑罚。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寻衅滋事是一种较为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条文中的竞合与衔接的法理分析,探讨解决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与衔接的路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