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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刘怡 《法律适用》2012,(9):32-34
借贷消费或者借贷购买行为在当下越来越普遍,但是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很突出。借贷消费或借贷购买行为存在两个合同,三方法律关系,但这种由三方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如消费者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为支付买卖合同的价款消费者又与银  相似文献   

2.
3.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与基石,<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势必对复杂多样的当代经济交往进程和仲裁制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相继革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潮流,逐步承认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书对未签字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对债权让与的情况,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扩张效力存在着争论.  相似文献   

4.
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论关联交易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安生  张保华 《法学家》2007,19(3):59-66
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是现行关联交易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关联交易合同虽然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但仍应受民商法合同效力规则的规范.作为新型合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传统的合同效力规则及代理规则对其并不具有普遍和当然的适用性.为了实现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民商法保护,应当充实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附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得"和"可以"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前者由<德国民法典>第390条明确规定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及理论所采用.但是这一规定与传统民法中的抗辩权理论有着明显的冲突,并有剥夺权利人意思自治之嫌.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抛弃该模式,转而有条件承认附抗辩权的债权可以抵销的做法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考虑抗辩权理论和抵销效力理论的一贯性,不应仿效德国的这条规定.  相似文献   

6.
徐静 《法学论坛》2012,(1):127-133
合同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两合同在经济上具有整体联系时,其中一合同当事人违约,引致同时处于两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在另一合同中违约,后者可以前者违约的事实作为其违约的抗辩理由,该情形实质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新类型。目前,所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和立法均未涵盖该情形,实践中已有支持该抗辩理由的法院裁决。如何使该裁决正当化?以德国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为中心,挖掘制度背后蕴含的价值取向,使法官的判决正当化,提出相关条文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7.
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2,(30):37-38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8.
黄喆 《法律科学》2013,(5):93-100
交易基础障碍制度在德国民法学说史上历经百余年的发展锤炼,渐以成熟完善,并于2002年债法改革后法典化。其相比于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在适用标准的界定上殊值借鉴。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需要首先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次要将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和法定的风险划分进行剥离,再次需要个案判断情势的变化是否"重大",最后要严格把握"不可苛求"、"牺牲临界"的标准。当事人主张适用交易基础障碍制度,首先须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的目的并非在于重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等价关系,而仅在于结束一方当事人"不可苛求"的履行状态;调整不成或债权人拒绝调整的,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9.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于传统理论上的缺陷导致现有立法也产生偏差,行政合同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没能得到实现。笔者通过对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以及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学习,深受启发,建议我国将来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借鉴德国的严格规则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10.
受传统文化和社会形态的影响,各人对法的理解有自己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很好的体现出来,社会是法和群众的媒介,法是生疏的,但社会是为他们所熟知的,有了社会这个"中间人",法和群众就会亲近起来,从而意识到原来一直让他们不解的事,因此从法中解释社会,在社会中发展法,正是适合我国的文化和传统。本文以调解制度为例分析了社会对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13.
论商业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蔡唱 《时代法学》2004,2(2):82-86
当前我国商业信息缺失 ,需要法律保护。本文首先讨论信用权的性质和商业信用权的法律特征 ,然后分析了我国商业信用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建立商业信用法律体系、完善商业风险救济法律制度及增加商业失信成本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许多奇 《法律科学》2004,22(5):60-67
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15.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18.
张卓明 《时代法学》2011,9(4):23-33
在人类漫长的民主历史中,对于选举权性质的认识,也有个变迁的过程,其间充斥着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论,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关于选举权的性质,主要出现过以下六种观念和理论:公民属性论、特权论、个人权利论、公务论、权利兼公务论和阶级论。这些观念和理论流行于不同的时代,与当时社会背景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对当前实践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周云涛 《北方法学》2010,4(6):54-62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20.
高轩 《政法学刊》2003,20(3):30-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监督权,通常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机关来行使,这些机关均享有宪法解释权和适用权,宪法监督主体享有宪法解释和适用权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关键和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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