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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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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的规定彰显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治理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缴责任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但是学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发起人补缴责任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发起人连带补缴责任的合理性以及债权人成为出资补缴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依据三个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
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终止并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对这一进程的顺利完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规定缺失,《公司法解释(二)》初步构建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体系。作为清算义务人之一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时起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若股东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则需要承担清算责任、清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需要体现任何社会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使得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多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细化的内容,同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过于狭窄,且没有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应充分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以规制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公司和公司成员在作出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当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及违反这种义务所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但具体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细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将其设置为强制性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5.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刑事责任。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补充了刑事立法的不足,丰富发展了刑法理  相似文献   

6.
对董事离任义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的在任义务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到董事的离任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规定。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义务、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职员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股份之义务。  相似文献   

7.
法典中的法律原则旨在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由此来看,我国《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不能发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相关成文法局限的功能,更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作为公司法立法、法律解释的价值指引;实践中,以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引起了公司行为、治理目标的混乱。对《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要去弊存利。  相似文献   

8.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对公司设立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做出了规定,填补了《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定义,学界对此争论不下,赋予设立中公司形式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设立中公司自身的合法独立利益。  相似文献   

9.
造成《公司法》第5条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然“公司社会责任”之精髓意义重大,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即为“公司利他权”,此等界定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宪法》规定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文主要讨论两者有关规定的差异和适用原则。 一 外资法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资本、股权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是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企  相似文献   

11.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涉及众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诸多理论问题仍存在争议.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伦理基础和经济效益的反思,我们可以得出泛道德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失之过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只能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应由各个部门法来限定,否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显得不尽完善。本人就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确立﹑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类型及追索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专门竞业限制的立法,且我国新《公司法》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规定。事实上,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很有必要。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主要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间、地域、补偿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在于考察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因此,新《公司法》应合理规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14.
一、股份制改造的途径与形式选择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把我国的公司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奠定了法律基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贯彻执行《公司法》的过程。如何结合实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现代企业在中国目前只能采取这两种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都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  相似文献   

16.
当前,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其内在动因是领导行为。九届人大审议通过的新《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规定为会计责任主体,加大了单位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论述了新《会计法》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积极作用,指出了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修订完善《会计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学术界和企业界历来争议较多的问题。即使新《公司法》进行了具体规定,人们对其在深层次上的讨论仍未减少。因此,有必要结合社会现状及相关理论作进一步的分析,来界定社会责任的倡导性规范,明确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与提倡性两个方面,进而归结为四个层次,从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8.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商主体——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赢利性,而公司赢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其出资人——股东的赢利性,股东从公司获取赢利是其投资创办公司的原动力,积极推行股东的分红权也就成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公司不对小股东分红的救济途径,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让股东从原本赢利的公司彻底撤出,从本质上说就是彻底幻灭了股东的赢利性.  相似文献   

19.
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规范》既参照了国际公司法通例,又有中国特色;既能指导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又为未来的公司法的出台当了先行军。笔者拟对《规范》巾有关发起人的几个问题试作初探。 一、发起人的含义。公司的创建,必须由若干人来具体进行,这些创建公司的人即为发起人。国外公司法一般认为发起人乃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之人。例如,台湾、日本公司法均规定,所谓发起人是指正章程上作为发起人署名者,未在章程上署名,即使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过程,也不得为发起人(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即可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论是否参予公司的设立)。如此看来,把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作为唯一条件过于机械。何况,公司设立中的章程尚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多是一个草案,在这种非正式的章程上署名盖章又有多大法律意义?所以,国内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持有异议。《规范》则采用了一种不同于国外的表述,即“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规范订立  相似文献   

20.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当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司资本无论对公司自身或他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资本均规定了最低限额。但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公司资本作出最低限额之规定。该规定无论对公司的经营还是对债权人保护,并无太大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司法》应当取消这一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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