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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评定,既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点,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难点。通过阐明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评定的基本原理,介绍主要的评定方法:基于因果关系表现形式确立的评价方法;基于“全或无规则”确立的评价方法;基于“机会丧失理论”确立的评价方法。厘清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基本原理,确立原因力评定的基本方法,有助于确保原因力评定方法的科学和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相似文献   

3.
自《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运行已4年余。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在江苏原有医疗损害鉴定创新的基础上再一次创新和推进的成果,是符合江苏实际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通过对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特点、运行4年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进一步做好江苏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之想法,以期医疗损害鉴定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并为国家出台鉴定管理办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4.
正《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取消了医疗纠纷中对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除医疗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机构违背最基本的道德(适用无过错责任)外,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手段,并占有全套病历资料,在证据的掌控上具有明显优势。患方为了弥补医疗专业知识欠缺、有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取消了医疗纠纷中对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除医疗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机构违背最基本的道德(适用无过错责任)外,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手段,并占有全套病历资料,在证据的掌控上具有明显优势。患方为了弥补医疗专业知识欠缺、有  相似文献   

6.
<正>1案例1.1基本案情被鉴定人刘某因发现卵巢肿物于被告医院就诊,超声提示左卵巢巧克力囊肿可能,以“左侧附件肿物性质待查”入院行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物剥除术。术中冰冻病理提示卵巢恶性肿瘤,遂行左侧附件切除术。术后外院病理诊断为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患方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一侧卵巢和输卵管切除等损害后果,遂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7.
通过阐述域外国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析的主要理论和主要方法,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必要条件理论、合理医学确定性理论、累积因果关系理论、实质性因素理论、机会丧失理论、联合概率理论、事实自证规则等,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同时,考察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和方法对我国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8.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机会丧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鉴定,其因果关系又通常是作为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如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生存或治愈机会减少,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往往决定于生存或治愈机会丧失或减少的具体程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因果关系分析与鉴定原则,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与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自1981年以来,美国司法界已将机会丧失作为合理的损害后果来要求赔偿,发展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与司法理念,对于我国正在起步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目的分析医疗纠纷中常见过错类型及其在不同等级医院中的分布。方法某鉴定机构2016~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中共计148起医疗过错鉴定案例,进行过错分类、分组比较分析。结果 148起案例中,累计过错频次为330次。出现频次前三的依次为未尽到告知义务、延误诊疗、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同等级医院出现频次前三的过错类型是具有差异的。将不同等级医院的常见过错类型进行对比分析,其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延误诊疗在不同等级医院中的占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不同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过错类型具有不同的分布,医院可针对出现频次多的过错类型予以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成 《证据科学》2009,17(3):305-315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1.
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现阶段,我国亟需厘清医疗损害鉴定的理论与操作进路。本文系统梳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并以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为视角,指出: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因果关系分析、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评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作者提出:(1)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应以具体规定为基本标准,以注意义务为实务标准,以告知义务为伦理标准;(2)针对因果关系分析,需区分直接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3)原因力的具体分类包括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及无原因。本文对上述三方面内容分别从标准条文、鉴定思路、操作要点层次清晰地给予了进路解析,力求厘清关键问题、构建科学的理论与操作模式,为司法鉴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学角度剖析医疗过错鉴定的本质,并阐述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完善鉴定司法行政管理的必要性等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质疑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并因此主张医疗损害鉴定应回归由医学会主导的论调有所抬头。本文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义和研究内容、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医学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法医与临床医生的教育背景和从业情况、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与医学会鉴定意见的实证比较、法医主导司法鉴定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习惯等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合理性、科学性,指出法医参与和主导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才是正确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4.
近年,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医疗损害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也存在众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西周至明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期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制度的梳理、国外医疗纠纷鉴定相关规定的总结,同时对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三个地区2016年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的量化分析,探索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要明确辨析医疗纠纷相关鉴定的概念,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第三方鉴定机构以及落实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措施,以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相似文献   

15.
目的 通过对99例心肌梗死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医疗损害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方法 对2016~2021年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涉及心肌梗死的99例医疗损害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99例案例中,男女性比例8:3,死亡后果占比97%,涉及医疗机构117家,多数医院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过错行为,如检查不完善、诊治延误、用药不规范等,疾病诊治方面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较大,病历书写及告知方面作用偏轻。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遵循多因一果的原则,分析该类医疗损害案件过程中不仅需分析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还应综合考虑疾病自身特点及自然转归、患者发病就医时间及就诊当时医方医疗水平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鑫 《证据科学》2013,(3):334-353
因果关系既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运用问题。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认定中,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才能成立。侵权诉讼实践中必须先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而事实因果关系由于其专业性往往由司法鉴定来判断。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判断,首先应当依据事故归因理论来分析造成患者损害的所有致害因素,进而依据相关理论检索、专家咨询、因素分析、实案验证来精确判断医疗损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并做定量判断,作出参与度结论。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分为主要因果关系、临界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机会丧失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鉴定实务中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鉴定情形,如医疗不当因素难以排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因果关系、误诊的因果关系,各情形在鉴定中都有各自具体的操作要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8.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机构存在二元化的模式[1].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模式,导致鉴定的启动、委托及鉴定结论的采纳等环节给审判带来了一定难度.而这两种模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重复鉴定、当事人的上诉.笔者从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试提出在我国如何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  相似文献   

20.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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