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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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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当前出现的日趋严重的执行难,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重点从健全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完善相关的执行制度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编、章作了增补和修改。 一、关于设立执行机构 设立执行机构,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为做好执行工作,根据执行任务而设立的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组织。  相似文献   

2.
处理房地产纠纷中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正当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的制度改良举措。  相似文献   

5.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一、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弊端行政审判的中心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于现行行政审判方式存在多种弊端,它已不适应行政审判的要求。脱胎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继承了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种种弊端,集中在一点,就是诉讼中原告、被告、  相似文献   

7.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管辖基本上照搬了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异地管辖、集中管辖改革都将其排除在外.与诉讼管辖相比较,非诉行政执行管辖在案件性质、管辖异议权、审查标准、利益影响程度方面的不同表明,非诉行政执行管辖改革确有必要.因此,在同步设计两种案件管辖改革的同时,既应考虑提级管辖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也要警惕人民法院“抬高门槛”的消极行为.  相似文献   

8.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9.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行为性质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行为被看作是一种司法性质的行为 ,这不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民事执行行为包括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 ,从国家权力划分、权力来源与定位、行为正当性、行为作用、立法编制体例诸方面看 ,民事执行行为兼具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性质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之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菲 《行政与法》2009,(3):79-83
行政附属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某个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它决定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作出依赖于该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然而,作为私法关系构成要件的该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目前大致有完全承认、先行后民、直接审查等处理方式.要避免这种混乱,则应该区分行政行为的私法效果,即对形成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应受其效力的约束,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对确认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自可不受其约束,而直接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12.
沈永敏 《海峡法学》2011,(3):92-97,120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3.
本文探讨了民事执行的一般理论,厘清了民事执行的涵义,分析了民事执行的法律特征。对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建议重整我国民事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4.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5.
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6.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执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民事执行重在迅速的特性,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当给予案外人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基于审执分离的理论,普遍的观点认为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异议。现行法律虽然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提供了僭妄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争议,不论从法理,还是从诉讼经济原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都具有正当性。但是执行机构对案外人争议无最终处理权,在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处理不服时,应当由审判机构作最终处理。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民事执行的内部监督,而内部监督不能有效遏制"民事执行乱"现象,因此,设立外部监督机制的"检察监督"实属必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监督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监督执行行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启动主体、启动要件、管辖和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9.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3,74(2):11-16
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0.
一、行政撤诉的一般理行政撤诉是在法院对行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不再要求审判的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裁定的法律制度,就是行政撤诉制度。原告提出撤诉,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并可能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我国的行政撤诉制度和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进一步理解行政撤诉制度的特性。第一,法律对这两种撤诉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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