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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涉及电信服务、商品房与物业、金融保险、商场、有线电视服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些司空见惯却又实属不公的“霸王条款”实在让百姓吃尽了苦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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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切的网络购物“后悔权”、个人信息泄露、经营者霸王条款、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新华社服务新闻专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评选为“2013年国内民生十大新闻”之一。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赢得了各界好评,纷纷呼吁尽快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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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一:保险公司单方调整费率
典型条款:本公司保留提交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限……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须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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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凡出现消费行为的场所,大都能看到对消费者的各种条款要求。以"最终解释权"为例,在商家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活动中,在广告、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拥有最终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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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最近20多年的心情,可以用悲喜交加来形容。喜的是,彩电、手机等许多曾经遥不可及的“奢侈品”,如今已从数万元的高价跌至数千乃至数百元,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悲的是,虽然不断抗争,但“铁老大”“电老虎”“水老虎”等等依然我行我素,电信、金融、铁路等行业的霸王行为、“霸王条款”依然横行于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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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力市场依然供大于求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设置种种霸王条款限制、欺压劳动者,劳动者不服从或反悔之时,用人单位又以有约在先、签字生效为由予以拒绝。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霸王条款从来不具法律效力,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说"不"!霸王条款一:就业协议签订后,反悔应付违约金?【案例】毕业前夕,在校方与企业联合招聘活动期间,大四学生小丹与一家电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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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3):70-73
工商市字[2014]144号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工商总局 2014年7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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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被大众所熟知的“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银行电话挂失不承担责任”、“个人房贷全额保险才放款”、“售出商品,概不退换”、“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等由经营者预先拟订的,不容消费者协商或变更的格式条款,至今依旧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为此,消费者已忍无可忍,拍案而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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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既应依据形式要件,也要依据实质要件。格式条款不仅会出现在消费合同中,还可能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认定,要在把握立法者用意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格式条款的适用条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契约正义原则谨慎判定格式条款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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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两亿辆左右,由此催生了一个庞大的汽车保险市场。而鲜为人知的是,车险长期奉行的理赔原则是一条奇怪的霸王条款:无责免赔。也就是说,当你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为你理赔;如果你对事故完全无责,虽然你投保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今年3月。车险“无责免赔”条款因舆论关注和消协的呼吁而被推上风口浪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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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物流公司遗失贵重物品,最高赔偿运费30倍”……生活中,我们遭遇了太多的不平等条约。面对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南京市政府有了新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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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它的事先拟定、不予协商的特性及消费者的附合性容易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电信经营者与电信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均衡问题,实质上体现在电信合同的格式条款之中。因此,只有合理的电信格式条款,才能维护合同的公平正义。为了保护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从电信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问题、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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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首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揭晓,电信、房地产、保险等被列为“十大霸王行业”。这样的调查结果一点也不出人意料,因为老百姓对这些“霸王行业”的霸王作风早已怨声载道,这次调查只不过是将老百姓的多年积怨表达出来而已。接下来的是期待有个什么办法能够治治这些“霸王条款”。而要根治霸王条款,单是指望这些霸王企业自身显然是不现实的,需要的是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垄断行为严重、“霸王条款”横行,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有关系。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亦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本刊将在“本刊策划”栏目中推出系列报道,对涉及“霸王条款”、“霸王服务”的行业进行深度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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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首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揭晓,电信、房地产、保险等被列为“十大霸王行业”。这样的调查结果一点也不出人意料,因为老百姓对这些“霸王行业”的霸王作风早已怨声载道,这次调查只不过是将老百姓的多年积怨表达出来而已。接下来的是期待有个什么办法能够治治这些“霸王条款”。而要根治霸王条款,单是指望这些霸王企业自身显然是不现实的,需要的是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垄断行为严重、“霸王条款”横行,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有关系。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亦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本刊将在“本刊策划”栏目中推出系列报道,对涉及“霸王条款”、“霸王服务”的行业进行深度剖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