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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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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在尚未办理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申办公证的情形,这类租赁合同在实践中被称为"非规范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这类房屋租赁活动并非少见,但是由于房管部门对这类房屋持有者的产权没有登记备案,同时也缺乏规范这类房屋租赁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公证处对这类房屋租赁合同可否公证也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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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关系现状稳定,并有利于案件执行,遵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实际上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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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83+90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口跨地区转移加快,加之房价飞涨等诸多因素,房屋租赁现象日益增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立法也日益完善。但出租人和租赁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中更多地关注租金支付等问题,而忽视了出租房屋是否违法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最终导致诸多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进行概述,并重点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介绍,并对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性探讨。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城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由村改居,从而导致了原来村庄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房屋因行政区划调整后转变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当事人就此类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村改居前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导致他人租用该房屋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本文试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因村改居过程中依附于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阐述加快集体土地用地性质转变过程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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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但关于其概念和特征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颇多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混乱。本文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分析,以期能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较科学、合理的法理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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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之声 结成夫妻后,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且,人们通常认为,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务,如签订买卖合同、租房协议、装修合同等,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有些夫妻甚至就此作出了内部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就家庭事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呢?夫妻双方就各自的权限作出了内部约定,一方违反内部约定而与第三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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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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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该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在于统一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但基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该司法解释本身也将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而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租赁物善意取得、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的司法态度,则从侧面反映了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交易实践的规范、保护和引导。本文拟以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围绕这四个问题的交易实践及裁判观点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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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9月1日公布施行。为便于读者理解,现就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阐释如下。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区域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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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2.
郭道晖教授原创性地提出了"社会权力"的新概念,并进行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郭教授的社会权力理论是建立在"权力的逻辑"和"权力的现实"这双重基础之上的。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是郭教授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郭教授的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指的是"国家权力不再是统治社会的唯一权力了。与之并存的还有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由各国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权力,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社会权力。"这是他将权力放到权力的历史发生过程中来观察得出的结论。郭教授认为,原始社会中社会共同体的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那里的权力是一元的;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逐渐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在郭教授的社会权力理论体系中,社会权力是"同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与社会存在。所谓‘社会权力’,简言之,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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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解释》的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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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中国公证》2014,(5):47-50
正一、案件情况:甲方(出租方):上海XXX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国内合资企业)乙方(承租方):黄XX(自然人)所出租的房屋只有大产证,没有小产证,现甲方决定将其中有关使用面积出租给乙方,为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公证。上述案件情况系由笔者在公证接待时,当事人向笔者咨询介绍的真实案件。笔者在简单思索后的直觉是本案中所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于是作为接待人先行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待公证处慎重考虑后予以回复。在进入对本案件讨论前,笔者还是简单将大、小产证的情况说明一下。所谓大产证,是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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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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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01年8月23日,黄某与曾某民之女曾某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23日、2006年2月1日,曾某娥分别就址在中新花园132、133号店面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为曾某娥出具了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曾某娥将132号店与133号店一起用作珠宝行的经营场所。2009年5月19日,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办证联》给曾某娥。2009年7月4日,黄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曾某娥离婚。200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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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将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本文主张应正确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从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涵义入手,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保障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和信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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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11号第9条至第13条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几乎难见不当得利规则,实属不当。在解释论的层面,应当允许当事人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同时不排斥当事人援用我国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过失相抵、风险负担的规定。在立法论的层面,未来应修正法释[2009]11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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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辉 《法商研究》2020,(2):99-112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坚决反对西方的分权原则,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下进行权力分工。属性论、职能论和过程论是权力分工的三种基本方式,我国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工综合使用了这三种权力分工方式。我国并不是根据权力分工的类型化创设国家机构,而是根据国家职能来设置国家机构,进而确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及其权力分工状况。我国国家机构的权力分工存在双重结构,在主要国家机构创设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六大国家机构之间呈现六权分工的结构。但六权之间并不是周延的逻辑划分,而是保留组建新的国家机构、创设新的权力分支的可能。在国家机构的职权配置层面,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存在大量的权力混合,除相对集中的军事权之外,几乎每一种权力都被层层分割给不同类型的国家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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