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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决定机制的行政化模式面临立法、实践和社会接纳等多重困境,有学者主张对其进行司法化的程序改造.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困境是由于缺乏权威法律依据和明确细则,而非行政决定程序本身缺乏程序正义.在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背景下,司法化改造不仅忽视了国情和司法实践状况,采取刑事司法模式也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特...  相似文献   

2.
考察H市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实践现状,可发现目前存在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内容尚不具体、程序尚不完善、合力尚未形成等现实困境。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从保护处分类型化、司法化、程序化、社会化、智慧化五个维度着力推进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构建,将有利于为社会共同体多元参与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3.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与救治,是新刑诉法相关诉讼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也是未成年人检察执法实践的工作导向。在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运行中,由于相关规定较原则、配套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使得执法层面的实然与立法层面的应然存在差距,影响了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国家监督人及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定位,确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一体化模式,推动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融合,促进对涉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处理理念的落实。  相似文献   

4.
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各类罪错行为面临"一罚了之""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为此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经验,将未成年人罪错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触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类。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国应建立非司法的间接干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违法行为,除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训诫、保护管束等保护处分。检察机关对上述两类行为依法享有监督权。对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检察机关可行使先议权对未成年人作出训诫、保护管束和送专门学校等保护处分。  相似文献   

5.
姚建龙 《法学杂志》2007,28(6):64-66
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法官的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面.不过,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6.
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不同位阶、部门的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少年司法理念和社会公众认知还存在一定差距、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社会专业力量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等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运行现状并不乐观。充分总结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在规律,结合广东省深圳地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未成年人保护需求以及社会支持力量特点,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为平台,通过罪错未成年人全链条精准帮教、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保护和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等,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经过近30年的探索,我国的少年司法虽然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属于“小成人”刑事司法,在保护罪错少年方面仍面临价值、目标、实践等不同层面的冲突。突破少年司法面临的诸多困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少年司法价值取向由“处罚轻缓化”向“儿童利益最大化”,管辖范围由少年犯罪向少年罪错,司法模式由“小成人”报应模式向恢复性模式的转化。  相似文献   

8.
姚建龙 《中外法学》2023,(5):1203-1223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9.
国家亲权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根基,它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要求超越报应主义观念,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来处理少年罪错行为。国家亲权理论对于克服刑事古典学派的弊端,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亲权理论在少年司法中的应用容易产生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落差,如何缩小这种落差是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特征。中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与国家亲权理论存在一定的类同之处,在今后的少年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吸收国家亲权理论与英美国家少年司法整合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应当在刑事司法中得到特别保护。应当通过前科消灭制度、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设置单独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来实现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  相似文献   

11.
试行“社会服务”意味着突破传统司法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和社会保护的并重原则。目前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多元、灵活的观护机制与形式;沿着我国司法控制圈由外向内适度分离观护对象;选择适于未成年人的无偿公益劳动项目,完善行为督导手段;并坚持制度尝试,以丰富司法预防方式。  相似文献   

12.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由司法途径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实质性保护处遇。但是,作为刑事司法下"起诉裁量主义"与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背后蕴藏了刑事司法效率与犯罪特殊预防、刑罚主义与保护主义、未成年人福利与正当程序、个别处遇与处遇均衡等理念的冲突与平衡。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门槛,延展了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鉴于此,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亟待调整。其原因包括:罪错分级规则界限相对模糊,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预期功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职能运行受限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域外立法经验表明,建构体系化的罪错分级处遇规则须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与刑罚替代措施的轻缓化导向。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转向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着力推动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的社会化建设和完善检察训诫制度。  相似文献   

14.
邹开亮  杨浪 《政法学刊》2023,(2):119-128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真意是人民法院判决其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实体法赋予的对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尊重需经由特定的司法程序予以实现。受制于实体规范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实现程序尚存在多方面掣肘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立法转向,但其程序实现既有赖于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相关司法改革的加快推进。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将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加以整合化、一体化,既要重视宏观方面制度的构建,又要注重微观上诸如学校惩戒、亲职教育、检察训诫等具体措施的提倡,“因材施教”,精准帮扶,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模式的选择、特殊原则的确立及具体制度的完善等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选择,应当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为主、传统司法模式为辅的组合设计;除一般性原则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还应采用特殊关照义务、非羁押为主、羁押为例外、非刑罚化等特殊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记录消灭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观护制度本质在于合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其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现阶段,受案件中心主义的影响,该制度在中国已经发生功能变异:重惩罚轻保护,重制度设计轻制度落实,因此只能称作半截子观护制度。观护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已然成为实践共识。观护内容应当纳入现行考核体系中,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走出"福利等于不惩罚"、"福利等于纯粹经济性"的误区,平衡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被害人、经济投入与产出回报之间的关系,观护制度完善应遵循适度的福利型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18.
回顾英美国家对少年罪错的早期控制史可以发现,在少年阶段尚未从成人阶段分离出来、少年罪错行为的特殊性尚未被认识、报应理论居于主导地位、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对少年群体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单独处理少年罪错的司法机构,也不需要专为少年而设置的司法规则,少年司法制度这样一种专门对付少年罪错现象的正式控制机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  相似文献   

19.
论犹豫制度的刑事政策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历史表明,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使得司法程序在贯彻刑事政策中体现出了独立的价值。犹豫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刑事司法机关程序上的裁量权,从而使其发挥追求个别正义、促进司法的人性化与谦抑化等刑事政策功能。我国刑事政策的司法化途径应当注重强调法治原则并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20.
母冰 《法庭内外》2013,(8):49-50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试行社会观护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该制度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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