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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二、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域名纠纷不是都能事先预防得了的.域名纠纷总会发生,需要适当的机制来解决.域名注册组织对纠纷处理的态度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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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新诉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是我国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 ,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特点在于争议域名是后缀为 .com的国际域名 ,原被告间的域名纠纷已由ICANN① 所认可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定。结合案情 ,本文主要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ICANN有关规则的性质出发 ,分析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作裁决的性质 ,进而分析这类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的审查范围 ,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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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域名抢注纠纷是拌随着科技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法律纠纷,它的出现向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对现行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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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讨论 ,由于思路与方法不同 ,争执数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本文试图从一个新角度 ,用新方法探讨域名的网络特点 ,对其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及规制体系的构建提出意见 ,并依UDRP对国际仲裁机构的个别裁定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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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令前网络时代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措手不及.域名的设计本是网络先驱的好意,给联机地址起个名字比一大串数字好记多了.这一好意的设计是否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爱,看看在全球范围内成几何倍数增长的域名注册就一清二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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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是网络民事纠纷的一种,使用诉讼和ADR来解决域名纠纷将面临“纠纷解决的会面成本较高”等缺陷,同时域名纠纷的责任要件的认定有时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而无需当事人双方会面.为此域名管理机构创立了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域名ODR机制,以便快捷、廉价的解决域名纠纷.为鼓励当事人选用域名ODR来解决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机构把域名ODR设置为附条件的诉讼前置程序以保证域名ODR有充足的案源,另外裁决结果易于执行性、专家裁判、裁判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等优势成就了域名ODR,但是域名ODR也面临着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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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指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域名抢注一般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近年来,域名系统的组织、管理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一直是全球范围内人们激烈争论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儿月29日接受国际互联网络名址分配公司ICANN指定,成为第一个"域名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域名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人手,综合大量WIPO仲裁实例,运用案例分析、图表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对WIPO域名仲裁中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律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创造性地提出WTPO域名仲裁实体法适用中的"准先例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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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作为一种稀缺和有限的资源,在电了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商标等)之间的争议己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因特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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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蒋海新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认为蒋海新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所拥有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裁决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2002年9月19日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蒋海新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于2002年9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或停止执行上述裁决;2.域名philipscis.com归蒋海新所有.域名注册机构在法院受理该案后,暂停执行上述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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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政策的新发展及借鉴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标志着企业互联网身份的域名由于其具有商标、商号的性质开始变得炙手可热,并引发了许多为转卖谋利而抢注域名的行为,这种抢注浪潮引起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关注。国际社会力图制定统一的域名注册及争议解决政策,以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最早的美国公司NSI,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组织性质的ICANN,这当中,域名政策经历许多变化。了解这些变化以及现行的政策,对于目前如雨后春笋般的中国互联网事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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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日企业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日益紧密,两国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也大幅增加.中日两国之间的商事纠纷:一方面,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申请在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对JCAA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却非常少.另外,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断在日本法院被承认和执行,而JCAA作出的判断在中国法院却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作为日本企业,没有充分的信赖感.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中日之间共同解决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议在JCAA和CIETAC制定专门处理中日之间商事纠纷的中日调解规则,在两机构内设置临时的中日调解中心.为了维持中日企业之间在国际贸易上长期友好的贸易关系,调解比诉讼或仲裁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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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作为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一种新的利益客体 ,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商业标示形成了冲突。冲突的原因在于域名系统与法律制度相互没有顾及对方。因此要解决冲突 ,完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二者必须共同努力 ,互相协调配合 ,推进互联网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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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纠纷日趋增多。目前,关于域名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它们各有什么优势和不足,实践中应当如何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