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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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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影恬 《河北法学》2011,29(4):53-60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试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2008,26(3):59-65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武力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由于制度性不足,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异化为霸权主义的工具。但授权使用武力是基于国际政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中应该成为重要内容,就其法律依据、目的、效力范围、接受授权国家的权限、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实体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恐怖主义问题的缘起、合理性及其合法化受到的阻碍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5.
郑雪飞 《河北法学》2004,22(10):30-33
区域组织运用武力在新的世纪中更引人关注。在联合国宪章体系下,区域组织运用武力有三种类型。其中,集体自卫和授权型运用武力对及时有效地反对地区霸权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区域组织运用武力尤其是授权型运用武力存在着较多问题,只有对其实行有效控制,才能发挥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试析对区域性国际组织运用武力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组织运用武力问题在科索沃战争后更为引人关注。在联合国宪章体系下 ,区域组织运用武力有三种类型。其中 ,集体自卫和授权型运用武力对及时有效地反对地区霸权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国际关系实践来看 ,区域组织运用武力尤其是授权型运用武力存在着较多问题 ,只有对其实行有效控制 ,才能发挥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面临一个新的挑战.本文首先论述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然后提出安理会否决权应如何进行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对协调各国意志的改革结果作出初步预测.  相似文献   

8.
张晓尉 《法制与社会》2012,(22):131-132
冷战后,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惟一超级大国,其做出的任何一项外交决策都对国际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武力使用等相关外交决策。准确把握美国对外政策中武力使用的含义及其运用机制是研究其决策机制的先决条件。武力使用不限指直接兵力的投入,包括后续的排查、清剿任务,甚至包括和平时期的联合军事演习。本文以伊拉克战争为视角,浅析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武力使用。  相似文献   

9.
60余年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它尚不能完全承载人类和平的期望。《联合国宪章》有关集体安全的法律规范不够周延,安理会几乎沦为大国政治斗争的工具。我们不能抛弃集体安全,也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神话”,只能促使它与时俱进地变革。  相似文献   

10.
影响警察武力使用的若干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杜 《政法学刊》2009,26(6):120-124
警察武力使用是警察进行自我防护与打击制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法律、技战术、心理以及装备等因素都对警察武力使用有影响,应提高警察武力使用的水平,增强警察武力使用的效果,使警察在执法实践中能依法、及时、有效地使用武力,确保自身安全,顺利完成职责任务。  相似文献   

11.
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国际恐怖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回击往往是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第 2条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但按照现行国际法 ,国家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 :一是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二是国家行使自卫权。本文以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为例 ,论述了国家使用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基础 ,以及在使用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时在国际法上受到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维和行动在国际争端解决、冲突化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维和部队武力使用规则作为维和行动中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其经历国际社会多次探索革新后逐步形成完善的体系架构,但其在武力使用合法性、武力使用限度及相关责任归因等问题上仍值得国际社会继续探究。中国军队自1990年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以来已走过30年维和历程,其作用发挥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已日趋明显。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在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上走过了一条艰难的道路。冷战期间,两大集团长期对抗,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少有作为。冷战结束后,以1990年的海湾战争为契机,联合国安理会以《宪章》第七章为基础采取的强制行动进入了活跃期。安理会相继在索马里、波黑、卢旺达和东帝汶等国和地区采取强制行动。  相似文献   

14.
李华忠 《政法学刊》2013,30(4):16-19
中国警察武力分为徒手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和其他武力四个类别.每一类武力都有其使用合法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于中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等部门规章中.其中,既有使用警械武力、武器武力规定,又有使用徒手武力规定,且内容较为详细的是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15.
比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战争法的根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项子原则并以此对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进行三阶段检验。适当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是实现目的的最后手段;而相当性原则是要求使用武力与造成后果的均衡。它们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目的与武力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而成为衡量国际争端中武力使用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16.
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关系到国际法律秩序的前途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命运。通过对美国武力反恐政策与实践在国际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国际法上自卫权规则和安理会授权武力强制措施的适用性、国际恐怖主义泛滥对自卫权理论和规则的发展方向的影响 ,以及联合国在武力反恐中的作用等问题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现有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并不完全支持武力反恐 ,但是完全排除受害国使用武力反恐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为了既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又不滥用武力 ,现行国际法和联合国体制都需要改革 ,以建立一个由和平措施和武力措施共同构成的反恐机制。  相似文献   

17.
对于武力干涉问题,国际法在当代的国际实践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蕴藏着变革的契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做法以及国际社会主要国家的反应表明,《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规定虽然在名义上具有约束力,但实际上未被严格遵守,国际实践正在向确立新的武力干涉的程序与实体规范演进。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警惕单边干涉的合法化,避免霸权体制强权入侵模式的延续,坚持以人道主义、多边主义为武力干涉的核心条件,形成多元善治的格局。就中国而言,应当充分利用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防止武力干涉领域的国际法出现暴力化的倾向,引导和塑造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需要有专门的国内立法予以保障。我国目前是采用外交部下发通知的形式启动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程序,但是,这种“通知”不具有法规的拘束力;此外,仅以外交部公函的形式向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执行安理会金融制裁决议的指示是力度不够的,不足以使我国重大的外交决策在特别行政区产生普遍的和公开的约束力。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方式将我国所支持的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转换为国内法律规范并通过上述立法活动在我国建立起法定冻结(扣押)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罗刚 《法学杂志》2012,(9):120-124
联合国宪章为安理会采取包括动用武力在内的强制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隐含的法律依据,如果国际恐怖主义达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安理会就可以采取包括动武在内的强制行动介入反恐斗争。事实上,安理会已多次采取强制行动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从法理方面分析,安理会可以授权以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矛盾;而保护人权,正是反恐的主要目的之一。  相似文献   

20.
“武力攻击”的法律定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武力攻击”是已发生的或迫近的武力攻击 ,其定性是以对使用武力、侵略和干涉的法律禁止为参照的。“武力攻击”是最严重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 ,是武装的侵略或武装的干涉。一国对另一国的反政府武装或以他国为目标的恐怖主义组织只有在各个方面行使了实际控制或实际卷入他们的活动 ,这类非国家行为者的最严重武力行为才能在法律上归于干涉或支持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的“武力攻击”。“武力攻击”的概念不包括不甚严重的使用武力形式、政治与经济侵略或强制、干涉或支持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对非国家行为者仅仅提供武器、后勤、庇护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仅仅威胁或潜在的危险更不是“武力攻击”的固有意义。先发制人或预期性自卫不符合自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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