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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小区公用部位频出故障;另一方面,用以维修的“救命钱”难以启用。如何让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真正、及时、全面地用到房屋的养护和维修上,成为业主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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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奕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开庭时间:2005年12月8日9时审理法院: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庭审关键词:入住、代收代缴、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无权庭审背景:很多人“乔迁之喜”下往往掩藏着愁眉不展。因为“入住”时,要面对开发商要求交纳的一系列俗称“进楼费”的费用。其中两项数目较大的费用分别是: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新房入住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这在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已成“惯例”。虽然不少业主质疑其合理性,但为了拿到房屋钥匙,业主们都遵守着“游戏规则”。身为律师的李奕,不愿做一只任开发商“宰割的羔羊”。直至2005年12月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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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问题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自创设以来,无论其安全性还是效率都饱受诟病.<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都试图通过肯定业主的知情权,来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但是由于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固有困境,以及现有法律规定在权利属性认定上的错位,加之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不尽如人意,导致这些努力的成效并不显著.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信托模式的引入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尝试,尽管依然需要破除相关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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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曝光的房屋质量问题越来越多;为房屋“治病”的公共维修资金虽储备丰富,但却遭遇“惜用”。统计显示,全国各地缴存的住房公共维修资金总额已超过万亿元,但使用率不足l%。如何唤醒这笔“休眠”的巨额资金,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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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对其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的资金。其来源是在商品住房(包括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归集后,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代管。在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决议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会未决定移交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代管。因此,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其小区最终形成的精神文明与良好环境是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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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纠纷背景202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某街道某小区业主王某发现家中阳台墙面及天花板严重渗水,导致墙面开裂、发霉,便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上门检查后发现,是单元楼的外墙渗水导致。王某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动用维修资金为由拒绝维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向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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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一名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该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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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治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小区自治组织成立难、生存难,其根本原因是自治组织的经费没有可靠保障,这严重影响自治组织发挥正面作用。解决自治组织经费问题有三个办法:一是把公共维修资金划归业主自治组织管理,实现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业主自治组织从其孳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二是业主自治组织从所的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业主自治组织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费。如果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为物业企业提供了收费服务,也应当向业主自治组织支付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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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租售价格猛涨、公摊面积藏“猫腻”,公共维修资金“睡大觉”……记者在部分城市调查发现,眼下,一些住宅小区业主维权问题比较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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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孟某等数百位业主于1999年至2001年之间先后与恒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海淀区Q小区商品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并实际入住上述房屋至今。由于恒泰公司未能办理初始登记等原因,小区业主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后城建支行与恒泰公司因逾期偿还借款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恒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30万元及借款利息,因恒泰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城建支行向法院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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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建筑物的"养老金",关乎百姓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筹集、使用、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尚存在诸多不足,本文试图通过深入的分析,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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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41-43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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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原籍有三处房屋,解放前原告定居国外,将三处房屋委托给其亲戚(被告)代管。被告几十年一直行使代管权,曾代为出租和收取租金。1980年三处房屋均被台风损坏。被告为维修代管房屋打算出卖一处。第三人得知后通过中证人(被告的亲戚)与被告协商,被告说还要去信征求产权人意见。一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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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2):36-38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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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的特殊性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现状”有关的“测绘、确权”等政府行为,是否可以视作不可抗力,使开发商在业主没有如期获得房产证的时候“免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5业主讨要产权证败诉2000年初,25名购房者先后与望京新城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同年5月30日开发商向这25名业主交付了房屋,但购房者却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直至他们于2003年9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之时,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作为原告的业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开发商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