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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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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审查终结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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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对全案进一步审查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正式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标志,表明申诉案件已进入法定的抗诉程序。为了保证所立案件抗得出去,抗得准确,就必须把握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不能正确把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有的检察院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制造轰动效应,没有把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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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为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除查阅原审案卷外,往往还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核实,诸如通知原审的当事人、证人谈话,询问案情,或者对专门问题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有可能和法院原审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发生偏差,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申诉人往往会以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提出,并要求法院予以认定。由于民事诉讼的私权属性,法院在采信该部分证据时遭遇理论和现实的冲突。本文立足于现行再审制度,对如何调和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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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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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都市薪茂特种树脂材料厂(下称江都薪茂)系残疾人福利企业。因一份错误刑事判决,造成该厂至今乃有208万元货款被罪犯侵占不予归还。他们向原公诉机关申请抗诉,江都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其律师向原审法院多次申请阅卷,江都市法院以不是该案当事人为由,坚决不让阅卷。他们向扬州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申诉,扬州中院先以不是该案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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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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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方式为: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辅以必要的调查取证。而在“办案规则”出台之前,根据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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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全国人大及早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和修改以下几方面内容: 1、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2、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期限。包括决定受理期限,决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提出抗诉的期限。 3、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借)阅卷宗,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借)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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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离婚案件遇到了新情况:2000年4月该案一审判决(判决离婚)生效后女方不服一审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真审查和调查后,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法院抗诉,上级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女方突然死亡。请问:上级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判决是否有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女方死亡后,再审如何进行?女方父母提出的财产问题如何解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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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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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是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审查中应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审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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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行息诉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这就构成检察机关息诉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立法精神及职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务。因此,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对息诉工作也颇有探索的必要。 一、息诉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支持人民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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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所受理的申诉案件提请抗诉的是少数,只有少数中诉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多数的案件都将面临息诉的难关,如何使当事人接受这一不利结果不再缠访、闹访,成为困扰民检办案人员的难题。本文认为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为我们息诉工作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恰当的选择息诉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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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作出不抗诉决定。该条规定在明确了不抗诉法律条件时没有界定不抗诉决定应由何级检察机关作出,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服同级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法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请上级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对应,检察机关认为对同级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不符合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