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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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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军敏 《法学研究》2001,(3):135-145
条约和习惯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主要渊源。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条约规则具有规则创立性 ;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的国家实践即常例 ;常例被接受为法即法律确信。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不仅需要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 ,而且更需要非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条约成为一般习惯法较习惯法的其他形成方式有显著的优点 ,但它对当事国及非当事国的影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2.
直到1979年,匈牙利法律中只有很少一些关于国际私法的零散的成文的国内法规则。这种缺陷,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方面,主要是由国际条约来弥补,其余方面则由习惯法来弥补。但习惯法的许多问题却还没有形成一般公认的原则。在1948年和1968年,曾提出一些很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3.
行会又称行帮,英文为“GUILD”(基尔特),是封建社会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商人、手工业者为了排斥竞争,独占市场,保护同行利益,以习惯法为凭藉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团体,一般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两种。在中国行会的产生、发展中,行会习惯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会通过习惯法加强内部控制和团结,阻止业外和同业竞争,维护垄断。中国行会习惯法以成文的法规条规章  相似文献   

4.
藏族习惯法指的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的,被藏民所普遍认可并用于解决纠纷的一切成文和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但随着藏区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渐渐呈现出来.本文以四川省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的内容为重点,对其特点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蒋凌申 《河北法学》2012,(2):165-172
新加坡鞭刑继承自殖民地时期刑罚,受穆斯林习惯法影响,符合法的继承规律,没有违反本国宪法规定。目前尚无反酷刑公约或条约能约束新加坡鞭刑,而且其也不与现行反酷刑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新加坡鞭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酷刑,宽容死刑的态度使这一指责更显苍白。另外,普通刑罚在新加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刑失效、犯罪形势严峻等因素将新加坡刑罚推向目的刑主义。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法渊源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芳 《法学评论》2005,23(4):52-57
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传统理论问题。尽管对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了国际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法的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法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它在条约所末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金铮 《政法学刊》2006,23(4):46-47
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新加坡鞭刑继承自殖民地时期刑罚,受穆斯林习惯法影响,符合法的继承规律,没有违反本国宪法规定.目前尚无反酷刑公约或条约能约束新加坡鞭刑,而且其也不与现行反酷刑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新加坡鞭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酷刑,宽容死刑的态度使这一指责更显苍白.另外,普通刑罚在新加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刑失效、犯罪形势严峻等因素将新加坡刑罚推向目的刑主义.  相似文献   

9.
赵永琛 《法学杂志》2001,22(1):13-16
区域刑法主要是指介于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之间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由区域条约和区域习惯法所组成的。区域刑法不是国际刑法的特殊法 ,而是为了解决地区性的犯罪问题而从刑法规范上去进行规范的。区域刑法也不是地区统一法 ,不象国际私法那样具有统一法的特征。  相似文献   

10.
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相似文献   

11.
张琪 《法制与社会》2011,(35):9+23-9,23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也就是国际私法的一些规则从习惯法被接受作为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国内立法中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盛唐时期出现的成文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历史过程也就是国际私法起源、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其法典化的表现形式,并且随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自习室占座是大学里一种由来已久的现象,各大高校的学生们几乎形成了一致的占座规则和习惯。占座可以视为一种习惯法。通过对占座现象的博弈分析可知,占座这一现象是当事人通过博弈的方式,在充分合理的计算各自利益之后所产生的一种均衡。将此结论类推到一般习惯法,可知当事人的经济理性以及基于经济理性下的博弈行为和博弈选择是习惯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条件的变化会导致理性的经济人改变博弈策略,从而使得博弈的结构和内容发生变化,最终使得习惯法发生变化。因此,在对待习惯法时,必须充分注意尊重习惯法,探究习惯法影响下当事人的经济理性,不可通过强行手段变更习惯法。  相似文献   

13.
<正>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而普通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漫长的时代和广大的地域之内,它都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婆罗门教等宗教对世界各国的昨天和今天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也表现在寺院习惯法对人们生活的规范方面。研究、探讨基督教习惯法、伊斯兰教习惯法、婆罗门教习惯法的内容和影响,对于认识中国宗教寺院习惯法无疑是有作用的。一、基督教寺院习惯法基督寺院习惯法在西方称为“寺院法”,我国普遍称为“教会法”(但通常仅指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它是由基督教当局为基督教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和准则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成文形式。  相似文献   

14.
蔡人俊 《行政法制》2003,(1):4-5,14
行政惯例,又称行政习惯法,其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往往注重于概念的表述和理论体系的构建,在著述中将行政惯例纳入行政法的不成文渊源一节中附带加以论述。学者们一般认为,行政法的渊源有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法律、命令、条约等构成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则包括判例、习惯法以及法的一般原理等。  相似文献   

15.
国际恐怖主义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高健军 《法学论坛》2000,15(3):93-100
恐怖主义行为是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之一,它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控制国际恐怖主义需要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使各国承担不得庇护恐怖主义分子的义务.然而各国所追求的政治利益并不相同,对恐怖主义采取的措施也不一致.现在国际法中虽然尚未形成将恐怖主义完全排除在政治罪的概念之外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无论国家是否承担了条约义务,其庇护恐怖主义分子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16.
回顾过去75年的国际法,我认为现在的习惯法和条约基本上和1906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建立时的习惯法和条约属于同一体系.它现在仍然为外交部所适用,偶尔也为国际法庭所适用,并常应用于国家和地方法院以及政府官员、公司及个人的交往中.然而,1981年的世界毕竟不是1906年的世界了;今天的国际法与20世纪早些年代的国际法当然也有明显的不同.不过,这种变化并不是极端的变化.1907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第一卷有几篇文章的主题到今天还没有完全过时;国际仲裁、美国缔约能力的范围和限度以及关于战时病者伤者的日内瓦公约就是一些例子.确实,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国务卿  相似文献   

17.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8.
邵华 《法学杂志》2013,34(2):87-93
国家适当的法律制度形态不能仅仅从正式的成文规范的形式合理性角度判断,古代中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与习惯法难以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而成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有密切关系.在应对关系密切群体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时,习惯法是重要的规范依据,习惯法的“中心化”可以通过习惯的调解治理模式实现.2011年《人民调解法》的颁行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确认程序作为大调解体系建构的两个重要支撑,说明国家控制全面进入这个传统的社会领域.人民调解在新的发展态势下应该认真对待习惯法,使调解成为习惯法析出的一条制度化轨道.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在面向法律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挑战时应该要做出的回应.  相似文献   

19.
<正>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双重制度"这个词的意义是,一个条约其中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受公约所调整,同时,另外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又受国际习惯法规则调整("受调整"这个词,在一个具体的条约关系中涉及到调整着各当事国行为的法律)。一、关于第三国权利义务的第三十四条考虑双重制度的出发点,必须是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的一般条约法规则。这个规则规定在公约的第  相似文献   

20.
不可克减的权利与习惯法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指缔约国在任何情:兄下,包括紧急状态或战争时期,都不得减损或损害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权利。到目前为止,一些综合性人权条约以及国际人道法条约都规定了不可克减的权利条款。本文主要通过对人权条约的不可克减权利条款、司法判例、人权条约机构的解释以及国际法学界见解的综合考察,分析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不可克减权利与习惯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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