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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27-29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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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并未带来广泛的讨论。有限的争议集中于该次修法是否属于对律师群体的针对性立法,以及修改后的该罪将为律师工作带来何种影响等问题。从立法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导向看,该罪的修订带有"应急性立法"倾向,存在着对律师行业"隐含的针对性",而该罪也确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在适用时必须保持理性与克制,以免该罪被滥用而限制律师职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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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莹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3):64-69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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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些古典小说和有关史籍,可使我们不致忘记过去了的时代,从而能够比较平实地看待今天。 在封建社会里,教育妇女以“女德”,有所谓“三从”之说:从父,从夫,从子。这样,妇女在男权中心社会里就成了男子的依附物,常常被蔑视,被虐待,甚至被买卖。往昔除儿子卖娘的事比较罕见外,处于社会底层的贫民家庭,父卖女,夫卖妻,以及大户之家的主子卖女奴,乃是稀松平常事。这种公开的人身买卖,直到清末帝制崩溃,民国肇建,每遇天灾人祸的年代,贫民仍不得不以一个幼女换升斗米。此类记载,在旧社会的报刊上还是常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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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而虐待罪将犯罪主体局限于家庭成员的传统立法考量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发生了断裂。由此,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对虐待罪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方式进行了限缩,但此次修改并未针对保护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单独将虐童行为入罪。为践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受虐待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有必要在廓清我国刑法条文与现实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寻找一条与我国国情切实相符的规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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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对进化与革命关系科学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革命"。邓小平将改革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第二次革命",深刻剖析了社会主义社会改革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将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范畴,并就改革的"革命性"及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做出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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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稳中求进是改革之基,改革创新是平稳之源。行稳才能致远,改革才能图治。把握好"稳"与"改",既是经济工作主旋律,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辩证法。今天的改革,啃的是硬骨头,涉的是险滩,触动的是比灵魂还难触及的利益,"轻舟已过万重山"的畅快少了,"一山还有一山拦"的艰难多了。看看时代码头上堆积如山的问题:把13亿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让上亿农民工融入城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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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适用"赔钱减刑"引发了社会各界很大地争议。有人认为,金钱的介入挑战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潜藏着司法腐败的危险;也有人认为",赔钱减刑"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对该政策的具体落实,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树立"以人为本"的量刑理念;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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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良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3):118-121
商鞅变法出现于战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具有明显的"战时法治"特征,这一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战思想;重刑主义;文化专制。通过对法治标准的要素化与法治类型的多样化分析,可以明确从商鞅变法之后到秦朝灭亡之前是一个君主专制的战时法治时期,对秦亡之训也应有一个新的认识:其罪不在法治,罪在当政者不仅没有及时将"战时法治"转变为"平时法治",反将其推向了极致。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法治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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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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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直指当前转型时期中国面临的改革与法治之间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上世纪末我国学界提出的关于法与改革关系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在争论中出现了诸如宪法变迁、地方变通、法律解释、法律修改等诸多理论,但这些理论忽略了我国改革发展初期的特殊性,即改革与法治起步较晚且同时进行且起步较低从而导致改革以"实践"为导向而非法治。破解"改革于法有据"的难题,要实现推进改革与遵守宪法法律的有机结合,运用好授权改革方式;立足社会变革实际,正确把握宪法变迁、宪法修改与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的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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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在南京玄武分局实习中遇到的一个案例,分析了赌博机违法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从刑法角度对设置赌博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定性进行探讨,并研究了该行为的入罪标准问题,拟对这一非法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呼吁对设置赌博机行为做出统一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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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可以说",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虽然仅仅限于财政体制,但它是"省直管县"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行政上的"省直管县"体制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这也意味着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将面临着重大的改革,那么将来的"省直管县"行政体制将如何进行,原来的"市直管县"体制将何去何从,如果运用哲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可能会给我们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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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犯是行为人在实施前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与其具有并发关系的另一种犯罪即后罪,但刑法仅将后罪作为前罪的加重量刑的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包容犯是重罪包容重罪或轻罪的法定的一罪,其加重处罚的原则合理地制裁了现实社会中主观恶心极大的犯罪分子,其罪刑相适应的优点有力地回应了学者们对加重处罚原则提出的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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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自古有之,其长期存在亦是客观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包括罪类范围、公安机关的管辖限度,以及公诉转自诉的规定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法,仅对刑事自诉的审理期限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范,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自诉的案件范围进行限缩,将刑事自诉中的"三类案件"整合为"亲告罪",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