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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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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条款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与第lO条只是部分解决了该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呈现要么程序正义,要么实质正义,要么动态正义的混乱状态。结合格式条款的特性,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建立统一的动态正义观标准,运用动态正义观解决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格式条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给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格式条款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出发,评析了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了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来规制格式条款建议。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 ,又称定式合同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条款一方责任的 ,就称为格式免责条款。1 我国合同法第 3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适当说明。合同法第 4 0条又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条、第 53条规定情形 ,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 ,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引起法学界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探讨。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亟待制定一部兴利除弊、切实保护条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科学、系统的《格式条款法》。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通过法律控制的途径,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格式条款合同加以控制,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以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此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以2019年的一起关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迪士尼乐园案件,引出关于规制格式条款必要性的探讨.而且,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存在难以有效规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问题.因此,借鉴德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规则的经验,能够完善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一是引入德国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灰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相似文献   

9.
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内容抽象、文字表达含糊矛盾,漏洞颇多。因而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必要性。文中分析了国内、国外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同时适当考虑了合同法本身的体系,对其部分条款重构,以及适时制定格式条款法的设想,力求格式条款的规制趋于完善、合理。  相似文献   

12.
论格式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一词在我国立法中首见于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合同 ,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因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不能协商更改 ,一旦因格式条款而生纷争 ,如何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进而保护相对人之利益便显尤为重要。据此 ,本文从概说、目的、具体规则三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做以具体探讨 ,以便利于争议之裁决并最终实现契约正义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格式条款具有经济合理性,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是条款提供方转嫁风险和责任的主要手段。各国立法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通过告知制度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严格的规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时间、告知方法和未合理告知时的后果这三方面国外格式条款立法中的重点。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现状(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这种合同便是格式合同。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合同可称为格式商业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  相似文献   

15.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相似文献   

16.
格式条款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种特殊方式,它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我国现行立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够完善,法条之间存在模糊性,带来了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急需修正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而摈弃"格式合同"的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没有规定.研究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39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霸王条款"的含义、成因、危害性加以剖析,以进一步探求如何建立"霸王条款"整治机制,努力创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9.
随着格式条款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普遍运用,消费者在享受它带来便利的同时,自身的权益也时常受到侵害。本文从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格式条款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利弊影响,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完善格式条款运行的建议,以期兴利除弊,使格式条款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促进消费者的整体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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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家(收件人)应享有向快递企业的直接请求权。在具体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案件中货物损失的认定,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则适用我国《合同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快递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快递企业责任、侵害合同相对人或收件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快递物品遗失、毁损的情况下,应区分保价服务和未保价服务两种情况,认定损失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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