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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2.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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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背后又有许多帮助行为定罪困难。应结合刑法及其修正案九、2016年12月20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理清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定罪量刑的思路,严格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形成对该类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5.
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行为实施完毕,只是贪污犯罪完成的一个环节,仍要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国有资产作为贪污罪既遂的标准。对国有企业原有资产转给改制后的公司所有的行为,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进行认定,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而且能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6.
在实体犯罪方面对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分认定已趋于一致,网络因素介入后,对网络赌博诈骗行为的认定也应参照实体犯罪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统一。网络赌博诈骗行为相比实体犯罪更为背离赌博行为的射幸本质,其具有规则作弊型技术作弊型直接占有型三种外在表现,社会危害性更大。对网络赌博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恰当性,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8.
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应结合诈骗犯罪的基本原理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以行为人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开始实施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为着手。行为人在投保时即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投保即为本罪的着手 ;在事故发生后才产生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 ,应以索赔时为着手 ;为制造事故而实施的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本身并不具有欺诈性 ,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9.
中国大陆(内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愈演愈烈,"徐玉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共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因非法获取财物是犯罪目的,故通常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竞合问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下,妥当解决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同类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行为方式)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纯正网络犯罪的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表现为共同犯罪或高级的犯罪集团,既要严格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形态,也要依照规定解决共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准确体现从严打击精神。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共犯的意思联络、关联犯罪的明知等认定问题,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理念,由客观证明主观,优化证明方法,合理运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11.
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认定难归结于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难。实践中,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主观认定,存在着过分关注"通谋"而忽视单向明知、"明知认定"多从言词证据突破而忽视行为表现、对共犯的主观明知程度的要求过高等误区。破解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主观认定难,应遵循将共犯主观认定确定为概括性故意认识,根据异常行为认定主观的整体思路。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可以分划分为三类,应分别建立符合认知规律,与行为相适应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传销犯罪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亟待立法作出及时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规定是该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主观构成要素。网络传销犯罪中,互联网平台帮助或者纵容网络传销组织实施该类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一般参与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3.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14.
集资诈骗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通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金融稳定造成了极大伤害。集资诈骗犯罪的频繁发生有其自身独特的社会根源。集资诈骗背后所蕴藏的不仅仅是复杂的法律关系,更是社会、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厘清集资诈骗犯罪的构罪细节和类罪区别,是司法实践中强化对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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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随着金融交易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出现了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新型诈骗的多种多样的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通过对这些新型诈骗犯罪形式特征的归纳,明确其特殊的犯罪形态和构成,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对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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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不少问题仍存有争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共识,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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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年来Y省33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的分析显示,Y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化、隐蔽性特征显著。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明知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对共同犯罪进行认定,涉及诈骗犯罪关联犯罪行为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情形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形具体裁判。犯罪明知的认定应明确的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犯罪类型,只要其认识到自己在为犯罪提供帮助、支持,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进而认定其应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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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发卡行催收行为的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恶意透支主体的确定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等。最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标准,在诸多要素上有了新的规定,但在数额标准等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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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专项司法解释为该类犯罪的认定提供了细化标准。但总体上看,司法解释强调犯罪认定,而缺乏对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观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及社会治理提供了规范依据。新形势下,应充分认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与组织特征,分析其治理困境与特性,把握该类犯罪的生态利益格局,以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生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治理范式,利于网络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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