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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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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权作为监察制度的基础性权能和复合性权力,实现政治权威性和法律权威性的有机统一,其规范运行成为重要环节。通过阐释监察权的概念、定位和意义,思考影响其功能发挥和有效监督的因素。只有坚持鲜明政治属性,推动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多元化全覆盖监督,才能够全方位保障监察权规范的运行。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必须进一步规范监察权的运行,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2.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无论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视角,还是从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了现有分散的监察资源,有效地推动了反腐败事业的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亦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将监察权的运行置于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本文从监察制度设立的缘起出发,系统分析了监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挑战与困境,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实现监察体系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建议,寻求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奉上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成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使监察权成为新的政治权力类型。以监察委员会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则源于中国的民族文化基因及特色政治环境。传统中国社会的监察权,源于中国特有的国家组织形式和公权力体系划分式样,其与西方国家的监察权存在着本质区别。传统监察权契合了中国特有的法文化基础,并在历朝历代得以不断完善和成熟,最终形成了专属的权力载体机构、系统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清晰的权力内涵。当传统监察权遇上现代社会,既有必要遵循传统中国社会的法文化规则,亦得结合社会时势变化而进行相应转化,从而进化成兼具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公共权力"。  相似文献   

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进入监察法实施阶段,改革工作的展开需要注重对权力的制衡。现行的改革文件及监察法在对待权力上出现了重扩张轻制约的倾向,这是权力至上思维在改革中的延续,为防止可能引发的权力失衡与权力腐败,应该将权利思维引入,改革引入权利思维符合国家治理民主化、人权保障以及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自身的防御权能对防止权力腐败与权力失衡效果显著。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互补关系,权利来源于权力的博弈,权利是权力扩张的自然界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应该综合两者的优势,以理性态度注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改革现有的监察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层面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尚有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如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之后的宪法定位,监察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监察权在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作用及定位,对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探索,宪法修改与监察体制改革合宪性的关联等。对以上理论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和制度构建,对未来的监察效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试点期间必须未雨绸缪,在厘清理论难题的基础上合理建构对应的监察制度,如承认监察权的独立属性;完善选任机制和汇报制度;适时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权,提升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借鉴廉政公署的监督制约模式,构建独立的人民监察员制度;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修宪契机,审慎确定修宪内容等。  相似文献   

9.
留置是监察委员会为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职务犯罪公职人员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形式对其启动、运行和救济予以详细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应主动接受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做到监察权力的运行和留置对象权利的保障并重。  相似文献   

10.
加强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的协同联动,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产生的重大理论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存在深刻的系统关联,民主监督是促进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和监察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支撑保障,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契机。当前,由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未完全定型化"、民主监督在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短板、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衔接的制度设计不够清晰、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的协同联动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二者协同联动,凝聚监督监察合力,需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监察权全面覆盖的制度机制,加强国家监察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相互衔接;需要加强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制度性互联互动,提升民主监督实效;需要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制度机制,破解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组织建设滞后、内外衔接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实务领域提前介入却广受办案机关的欢迎。导致这种理论与实务上的不一致的实际原因在于,理论界认为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法定监督职能丧失意义,但提前介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能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监督,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从现实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也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在实施中有可能侵害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需从律师和被调查人两个角度来保障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针对提前介入制度,可以从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时间以及介入程序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完善,从而实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12.
分工协作与配合制约作为我国侦诉关系的基本方式,尽管存在争议,却仍然以其制度与实务上的合理性存续至今。然而,监察体制改革溶蚀和吸收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侦诉关系结构,并提出了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如何平衡的新论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侦诉关系思考与借鉴,解析我国传统侦诉关系应然和实然上的合理性,调试监察体制改革下新型侦诉关系,并对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进行深层论思,进而提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下侦诉关系重构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13.
国家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在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但《监察法》未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规定律师介入的内容,对保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应当明晰律师介入调查程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设计,化解不利风险,寻求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5.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监督,是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预定轨道上运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人民监督包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加强人民监督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艰巨的实践课题。建立权力运行的人民...  相似文献   

16.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在有国家权力干预其中的刑事诉讼中,仅仅通过私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方式就略显无力。因此,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国家权力侵犯被追诉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现象,我们应当在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充分体现《物权法》的精神,改革、完善诉讼程序,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7.
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反腐控权的重要举措,其中监察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然而,监察留置的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条件界定不易、执行程序较为粗疏、批准和决定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以及对律师的帮助权规定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在理论上对立法中留置措施的概念及内涵进一步剖析,明晰留置权的性质。在法律机制上应具体明确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于留置措施的适用过程、完善监督权及律师帮助权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在申诉方式、国家赔偿上为被调查人提供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8.
监察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关,通过建立遍于全国的监察网络,统一行使监察权,不断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实施立法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不断扩大监察权力,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形成了扼制官吏腐败的一道重要防线。中国古代监察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监察法的发展和监察机关权力的演变是相向的,同时也为后者开展监察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可为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镜鉴。  相似文献   

19.
和谐的社会是权利和权利之间关系和谐、平衡的社会。比较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是体悟权利与权力关系奥秘的一个视角。自由主义思想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在充满悖论色彩的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中完成的,这种悖论孕育了自由主义式权力体制对权利保障的可能的最大缺陷——自由竞争带来的权利的被剥夺和被侵犯。马克思正是在此意义上对自由主义观念及其社会形态——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并提出了马克思式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及其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的思想,都极为强调常态社会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正常状态,即强调个人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先性和构成性关系以及国家权力存在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这是社会能够正常、和谐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建立国家监察官制度是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中国监察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监察官制度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监察官制度,也迥异于西方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或监察长制度。国家监察官制度的构建应以保障监察权的有序运行为基本原则,以反腐败为价值目标,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来合理的确定监察官的范围、选拔资格及履职保障等内容,不断推进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为反腐败提供可持续地动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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