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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动迁安置办在办理该市某棚户区的动迁改造过程中.由安置办内设动迁科的科员工某负责对棚户区内动迁户的住房及棚厦面积、附属设施种类和数量进行统计核对,核对无误后给动迁户开具验收小票。该科科员张某负责给持验收小票的动迁户开具迁出证。动迁户凭迁出证和相关房、厦手续经主管动迁安置工作的动迁安置办副主任李某审核、并经动迁安置办主任确认后,即可领取各种补偿款项(李某、王某和张某均为国家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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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应从发放资金手段的合理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款项的违规程度来进行,如果单位有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资金的资格,且参与分配人不知晓私分资金的性质、来源,发放款项主要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一般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可考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案例一]刘某某,某市烟草分公司副经理兼该市烟叶复烤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任后授意厂财务通过收取呆帐不入帐、收取欠款不入帐、假列支出的方式,套出单位资金共计670余万元,设立了小金库(经司法会计鉴定,均属国有资产),部分用于应对不规范的业务开支,部分用于给职工发放奖金。2001年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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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县蚌珍珠养殖专业户赵伟通曾一度成为本刊的“新闻人物”.关于他有罪还是无罪的探讨历时半年,引起了司法界及广大群众的普遍关心.最近,编辑部收到不少来信、来电,询问赵伟通出狱后的情况.近日本刊记者专程赴上海嘉定县塘行乡走访了这位颇有影响的“万元户”. 一见面,赵伟通紧紧握着记者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谢谢,感谢《法学》编辑部给了我这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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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刊去年九月号刊登“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的探讨”以后,已引起全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最近,本刊陆续收到来自各地询问赵伟通案情况的信函和探讨文章。对此,本刊表示感谢!对广大读者、作者关心本刊,关心国家法制建设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自探讨以来,上海市有关司法机关颇为重视,对本案重新作了调查,他们尊重本刊和各位的意见,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一、被告人朱鹤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赵伟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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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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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是一种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尽管能够引起公共财物在事实上被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被处分(如赃款被挥霍掉),但据此便认为公共财物所有权已被转归贪污者,并将“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认定贪污、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标志的所谓客观标准,却是很值得商榷的。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是上述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因为确切地讲,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只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是所有权作用的具体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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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自今年第九期登载关于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探讨以来,除收到关注赵伟通案的大量信件外,至本期上机付印止,两个月里收到法学研究单位、政法院校师生和全国各地公检法司的实际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学爱好者的讨论稿一百零一篇。在这些稿件中,认为赵伟通构成贪污罪的五篇,行贿罪的二篇,其余九十四篇稿件都认为赵伟通搞活经济有功,并呼吁要求给他平反。广大读者认为在当前农村改革、搞活、开放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树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法律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权益,调节各类经济关系,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活动。现部分摘编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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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或损害的数额,是衡量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和标准,这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一致的看法。然而,对于共同贪污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共犯责任数额的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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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两天后,9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支规范透明的相关意见。李克强总理强调说:开展清理整顿小金库行动,取缔各单位形形色色的私房钱,堵塞公共资金的跑冒滴漏。(9月4日《新京报》)私房钱哪里来?不外是通过私设小金库,单位和部门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及规定,侵占、截留国家收入,通过隐瞒收入、虚列开支,乱收费等非法所得,使用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账内管理的费用,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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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