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院调解制度基本理念的变迁及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院调解是用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的矛盾冲突,与运用刚性的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与矛盾相比较,法院调解是经历了诉讼时代后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基本理念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法院调解理念是法院调解制度的灵魂,并直接反应在具体的制度中,影响法院调解的实施方向.  相似文献   

2.
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永坤 《法律科学》2007,25(3):11-24
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调解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相关司法 统计,我国有70-80%的民商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也经历了从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到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的历史沿革,在诉辩式诉讼模式中,原有的调解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  相似文献   

4.
郑智航 《法学论坛》2012,(4):154-160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调解制度经历了"着重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优先"的过程。在着重调解阶段,法院具有动员人们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消解经济发展带来的民众脱离政治依附性的离心力的政治功能;在自愿调解阶段,法院具有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现代化这一基本方向的政治功能;在调解优先阶段,法院具有重新恢复民众对于社会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信心的政治动员功能。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无独有偶,笔者去年赴台奔丧,一到台湾就吃上了官司。作为被告当事人先后经过凤山市公所调解委员会调解、高雄地方法院凤山简易法庭核定、凤山市公所行文备案。圆满处理了笔者与孙某的一起火灾损赔纠纷案,始知台湾地区也设置有调解委员会,有一套独特的调解制度。本文就笔者所经历…  相似文献   

6.
韩伟 《法学家》2020,(3):56-70,192,193
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但它对社会文化、习俗的娴熟运用,对社会组织、地方权威人物的组织吸纳,以及注重消弭社会冲突、维护邻里和睦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变革在法治中的生动体现,也成为当下司法与社会治理可资取鉴的历史资源。  相似文献   

7.
宋明 《行政与法》2006,(10):58-59
虽然传统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运用调解的手段来解决民间纠纷,但是对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观点。通过对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一方面,中华帝国统治制度的运作、小农经济所带来的社会结构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力决定了人民调解对民间调解的历史继承性;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独特法律制度,有其特有的逻辑性,它既不同于西方调解制度也没有完全继承中国帝制社会遗留下来的民间调解的传统。  相似文献   

8.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3,(6):259-260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解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调解体系,其体系主要由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个部分组成。在整个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它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能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民事纠纷、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运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行系统地研究。  相似文献   

9.
调解是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和进行现代转型过程中,由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调解中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现代调解制度是发展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又需要律师调解的充实。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立场不是律师调解的障碍,反而成为律师调解特有优势,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律师调解的途径有委托调解、参与调解和主持调解,无论何种调解,均体现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本土化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DR制度作为调解社会矛盾这一公共事务的重要工具,以多元组织参与社会矛盾调解为特征,充分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共同有效治理社会的内涵,也反映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质。这一制度在多元化社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土壤的调解制度,在经历风雨和兴衰之后。正面临着又一次历史复兴。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具有和谐、保护、教育和示范的功能,对于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有着重要意义。但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对调解制度提出了各种质疑,甚至一度被弱化。表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  相似文献   

12.
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07,25(4):71-77
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3):121-134
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遭遇合法性危机,正经历改革。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促进以投资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然而,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且正面临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如透明度要求、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东道国的消极参与。鉴于调解在ISDS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在借鉴国际社会有益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完善投资调解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投资调解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投资调解的国内配套制度,为ISDS机制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4.
张波 《法学》2012,(12):55-61
调解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走向深受治国基本方略的影响。传统调解服务于人治的治国方略,与法治相排斥。现代调解建立在法治主义之上,服务于法治的治国方略,与法治相兼容。当代中国调解一直趋向法治化,立法者在做调解与法治兼容制度上的努力,司法者在做调解与法治兼容方式上的探索。当代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新兴法治国家,一方面,德治调解理念仍然盛行;另一方面,不与法治完全兼容的调解制度仍然存在。实现调解与法治的兼容,一是需用法治调解理念更替德治调解理念;二是以现有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和完善为契机,用法院和解制度取代法院调解制度,促成中国调解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该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学者们对调解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在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并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6.
尽管当下司法调解的实践本身比各种话语表述更富创造力,然而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方法论、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调解观远远未能被我们发现或发明。这至少是因为我们如何评判司法调解与如何表述它皆成了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就是在表述:我们的司法调解不是完全经由法律适用来确认权利或利益,而是主要通过实践智慧弥合了公正问题与合法问题,亦即需要解决的争议重点不在于依据哪些法律来裁断,而是借助于转变了裁判者的身份,使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内作为调解者来促使纠纷的解决,并以此来追求某种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形式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等,它的产生与发展得益于中国几千年来的自然经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宗法制度和儒家文化;同时,它与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背景也是密不可分的,其一般程序体现了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它注重"情"、"理"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以新的视角理性思考传统调解制度。汲取传统文化的营养。  相似文献   

18.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昕 《中国司法》2006,(4):65-69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调解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  相似文献   

19.
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20.
唐云峰 《律师世界》2001,(10):39-39
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