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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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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将其放在当事人一节中予以规定,同时又在第56条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区别开来的做法,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按照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相似文献   

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识和运用第三人制度,确立好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其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  相似文献   

4.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称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因此,构成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第三人与本案一方当事人必须有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事实关系。第二,第7人与本案~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是两个法律关系。第三,两个法律关系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第三…  相似文献   

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表现在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与实体责任之间的冲突 ;第三人参诉方式与司法的被动性的冲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理由的模糊等。文章在比较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与普通法系追加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改革 ,应选择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的制度模式。在第三人辅助参加的理由方面 ,我们认为应限定为 :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事件或同一事项对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6.
诉讼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颇有争议。在理论界,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首先不一致,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如何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更缺乏统一的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任意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法院为了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回避管辖制度,滥列第三人,有的甚至蓄意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在本地当事人之间伪造假合同,以连环合同为由将外地当事人列为第三人,诸如此类情况,严重歪曲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8.
吕芊 《法制与社会》2010,(26):57-57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弊端,通过对比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建议,并提出:应当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地位且应当由本案当事人提出而不是法院追加。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可对当事人的财产实行保全,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诉讼当事人。那么对  相似文献   

10.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为了在经济审判活动中正确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试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含义、成立的基本条件、参加诉讼的方式、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提出一些意见,与  相似文献   

11.
宋史超 《法学》2022,(1):112-1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法学研究》2006,28(3):53-6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13.
理论上之所以对代位诉讼存在着诸多分歧,是因为没有廓清代位诉讼的真正含义,本文采用的纯粹代位诉讼这一概念实际是本质意义上的代位诉讼。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代位权存否则适用“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14.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5.
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诉讼主体制度。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将几个有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讼中审理,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避免法院对同一或相互牵连的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认识产生了分歧。本文着重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的提起与审理、参加诉讼的时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梅夏英 《时代法学》2005,3(5):71-75
按份共有人享有应有份的处分权,由于应有份本身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没有特定化,因此无法适用以物的特定化为前提的出租和用益物权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主要是通过约定来实现,没有约定的,则通过相关法律技术来予以确定,但这种确定相对模糊。对于分管协议,公示对于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用甚大。  相似文献   

18.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9.
《Federal register》1990,55(10):1423-1434
This final rule implements certain Medicaid State plan requirements and other provisions relating to State third party liability (TPL) programs. Its provisions deal with: (1) The integration of a State's pursuit of third party claims with its Mechanized Claims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2) exceptions to the cost avoidance method of claims payment in TPL situations; and (3) provider restrictions and penalties related to attempts at collection of cost sharing or portions of those amounts from Medicaid recipients when TPL has been established. These regulations implement portions of section 9503 of 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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