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栋 《法律科学》2011,(5):28-37
古代罗马法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蛮族国家的入侵进入到"黑暗时代",并一直延续到12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术汇纂》发现所引发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然而,中世纪前期的历史表明:古典罗马法基于自身的优良性、蛮族国家普遍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以及基督教与僧侣们的努力,在蛮族国家顽强地保留了下来,并直接影响了蛮族国家的法律发展,最终在发端于帕维亚的罗马法教育的直接推动下,古典罗马法在欧洲得以复兴。  相似文献   

2.
欧洲中世纪,是指自古希腊罗马文化衰落(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最后灭亡)到公元十五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之间约一千年的漫长时期。中世纪初期,是基督教神学确立自己独尊地位时期。这时,法的观念淡漠,法的统治几乎终止;或者说,这时是神法统治。与此相对应,这时的罗马法默默无闻,《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早巳被淹没达几个世纪。 那么,为什么到了中世纪中期,会出现罗马法的复兴呢? 首先,从最根本上说,这主要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中世纪中期,欧洲封建社会内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滋长,使欧洲城市空前发达,商业贸易也  相似文献   

3.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苏彦新中世纪西欧大陆,由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构成三大法律支柱,最后是以罗马法为主,吸收与融合了教会法、日耳曼法及其它的法律,形成了西欧大陆的民法法系。近现代的西欧大陆的法律是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  相似文献   

4.
罗马法复兴与西欧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全球范围来看,法制现代化有着不同的模式类型.  相似文献   

5.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成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一方面,中世纪中后期工商业的发展,多元政治斗争的展开,产生了罗马法复兴的内在的、现实的需求;另一方面,古典文化的复苏,经院主义哲学兴盛,注释法学派的整理、解释和评论,又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充分的智识条件。  相似文献   

6.
7.
在西欧中世纪的神明裁判和教会共誓涤罪程序中,用于开启程序的原告不可或缺。当私人告诉者不可获得时,"公共恶名"就被当作开启程序的原告。12—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将这种古老的"隐形原告"作为新创设纠问制的程序开启者,并规定了相应的专门证明程序,因此,欧洲普通法中,纠问制被分为"证明原告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预备程序和审判程序。如省略前者或未能证明"公共恶名存在",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无效,而被告享有沉默权。纠问制中的这种"公共恶名",在后来分别演变为欧洲大陆的公共检察官制度和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8.
庄广雷 《法制与社会》2013,(10):181-182
本文讨论了关于中世纪西欧的庄园法与农民权利问题,主要从庄园主和农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发,讨论这些主体通过庄园法庭,参与裁判制,和各种斗争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得到了习惯法上的初步承认,在这漫长的时期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了明确的承认,为西欧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9.
论罗马法复兴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奠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太贤 《现代法学》2000,22(6):32-35
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 ,使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 ,为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0.
雷勇 《现代法学》2006,28(1):16-28
中世纪的自治城市明显地区别于封建体制和教会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它孕育和加强了西方社会的世俗自由权利;并且,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即城市法,使城市活动和管理行为被一套理性的法律规则调整,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1.
从整体上讲,中世纪西欧的法律深受神学思想的影响,并在神权与王权长期的斗争过程形成了神权的独语特性;在世俗法领域强调初级互惠的观念;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强调激发个人以决斗为表现形式的内在勇气。尽管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内在逻辑导致神性对人性的压制、法律人道主义的缺失以及法律独立性的缺乏,但是,这套逻辑及其所支撑的法律制度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它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以及法律主体性的开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朱海波 《时代法学》2008,6(3):34-39
西欧中世纪,社会契约论从人类社会关系论发展到政治权威基础论,将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理解为唯意志论的产物,即享有自然权利的理性人的立宪合意,因而成为解释社会与政治权威起源的著名理论假说。但是,社会契约论必须以自然法、自然权利论为基础,只有基于权利天赋同时不可让渡之逻辑,统治权才能在根本上属于人民,人民才有权缔结宪法契约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  相似文献   

13.
《罗马法原论》是周教授的心血力作,也是目前国内最为权威的罗马法专著。《原论》以传播罗马法为宗旨,专为中国人而作。其学术特色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经过细致的考订和分析,《原论》所译解之名词术语准确传神,并为学界普遍接受。其二,《原论》博观约取,在对材料的选择考订上,取材愈广,辨析愈精;在对罗马法原理的阐述上,则力求透彻明了,深入浅出。其三,《原论》秉承了周教授一贯坚持的求真务实的学风,勇于并且坚持学术批评,为罗马法的研究树立了典范。  相似文献   

14.
关于罗马法的研究,我国约开始于本世纪30年代,当时曾推出了几部比较系统的作品,如丘汉平的《罗马法》,陈朝璧的《罗马法原理》等。近十年来,我国又出版了近十来种罗马法的教科书、专著和小册子,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问题是,这些著作大部分都不是根据罗马法法典原文,而是按照西方的各种罗马法研究作品(专著、教科书乃至讲义)进行论述。这样,辗转反辙,到后来,人们甚至无法知道有些规定、原理出自罗马哪部法典,作者的论述、结论是否是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冯卓慧教授所著《罗马私法进化论》克服了这一缺憾,首先注重史料的挖掘和整理,在翻译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论述。  相似文献   

15.
法律人格与伦理的关系状态反映了法律对人的态度。人格属性历经古代罗马法、近代欧陆民法以及现代社会化民法的发展过程,分别表现为"反伦理化、泛伦理化、去伦理化"倾向。人格概念的伦理价值判断功能应该让位于它的法律技术功能。通过承继并改造罗马法人格制度建立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权力关系中的法治秩序──对西欧中世纪政治结构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爽 《现代法学》2001,23(2):54-62
西欧中世纪在法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是至为重要的时期。根据统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本文将中世纪划分为三个阶段:封建制时期、等级制时期和绝对主义时期,并逐一对上述三个阶段的政治结构加以分析,试图在权力关系的变革中探寻其与法治秩序的“隐喻”关联。通过“顺流而下”的历史描述,本文意在进一步“逆流而上”建构出法治秩序的制度条件,以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正> 一、引言在大陆法系民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件莫过于11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由此开始,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of Justinian)以及罗马法学重又占据主导地位,并使得中世纪末以来的西欧法律文明渐呈一种世俗化、理性化的发展趋势。也许正如梅特兰所说,历史是一张无缝之网,尽管欧陆法律传统历经"古代"(ancient)、"中世纪"(middle ages)和"近代"(modern)的漫长发展过程,但事实证明西欧两千  相似文献   

18.
从古代至近代,神判为世界上许多不同地区的民族所使用,主要是在穷尽其他证明方法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对事实存在与否不能达到确信状态时,作为最后的救济。巴特莱特的《中世纪神判》一书是迄今有关神判的第一部系统的专著,该书描述了神判在欧洲自最早出现于蛮族法典时、经基督教社会、至近代欧美国家捉巫时期一千多年的历史。作者对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洞察深刻,分析到位,对于神判的起源、传播、运作、功能、规则、类型、终结以及替代性制度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述,尤其讨论了13世纪前后神判的终结及其原因,批判了史学界有关神判运作及衰落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见解。但该书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三方面作了批评。  相似文献   

19.
托马斯·莫尔(1478——1535年),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作家。莫尔1516年写了著名的《乌托邦》一书,批评当时英国的社会制度,描绘了一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理想社会——“乌有之乡”,从而成为英国第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他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对后来的思想家和文学家都有很大的影响。当时英国的社会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英国流行一句著名的俗话:“国王不会作不法的事”。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对此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揭露和批判。莫尔揭露,当时英国国王和专事阿谀  相似文献   

20.
一、导言:研究的目的与对象 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是德国民法和继受德国民法的各国学理中一种关于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1]基于此种分类,许多学者进而认为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有因行为.[2]但是,对于原因是什么,原因和目的的关系是什么等等问题我国理论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充分的认识.笔者认为,只有准确地探究原因的基本含义、本质及其发展过程才能正确地解决上述问题,而这种探究不应从哲学的角度而应从历史的角度入手,这是因为"对一项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释常常藏身于其历史而非其现在的运行中."[3]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