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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文华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4):117-120
法的价值表现为客体的法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它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客观性与主体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来源于客体存在、主体需要的客观性,表现为价值实现状况的客观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表现为法的价值因主体而异,但并不表现为价值相对主义。 相似文献
2.
再论法的和谐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国华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1)
法有许多价值,和谐是其重要价值之一。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协调、缓和、进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就是法的和谐价值。 相似文献
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5)
人际法向域际法的过渡是对自在之法的回归,这一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现代生态法等法形态不同于传统人际法,属于域际法的范畴。在从人际法向域际法过渡的过程中,法律价值的内涵也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就自由价值而言,其在作为域际法主要类型的生态法中不只局限于对社会关系之奴役状态的克服,还包括对建立在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与同构状态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刘佩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39-42,55
一般地,法的价值被认为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率、安全、平等、人权、以及人的自由发展等。但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入和视野的拓展,我们认为法的价值除了上述价值外还有一种重要的价值,即:审美价值。审美价值是社会主体对美的普遍追求倾向在法律中的体现。审美价值根源于人的本性需要。研究法律的审美价值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本身的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由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透析经济法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利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96-99
法的价值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法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是法的价值范畴中不同层次的概念,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其基本价值目标也不相同。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取向,决定了经济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目标的追求,进而使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独特的内在规定性: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6.
王春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9-33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在历史上都是呈多元演变的。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文艺复兴,西方的平等思想源于并始终体现了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中国的平等思想虽也有深厚传统,但大都以平均主义为出发点并以经世致用为基本取向,其内涵与西方的平等观相去甚远。通过比较中西平等思想发展的历史,有助于厘清当代中国需要何种平等,进一步践行以人为本的和谐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7.
何徕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5):116-119
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将罪犯劳动的价值问题置于法的价值范围考虑,是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性质有别于社会普通的劳动;其次,罪犯劳动价值是以监狱的存在为前提的,而监狱自始至终都渗透着法的属性,因此,研究罪犯的劳动价值离不开法,同样,法学研究也不能缺少对罪犯劳动价值的研究;第三,对罪犯劳动价值的评判,应符合时代语境,并进行劳动价值的现代性考量。 相似文献
8.
杨明伟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2):24-26
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它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正义主要是从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产生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得以存在和维系的精神根据和纽带,是人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和规制力量。因而正义成为人的社会关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追求正义,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和法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9.
常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56-60
法的价值是法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和特质,也是法学理论中的难点问题.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许多同题都需要研究法的价值问题,而法的价值的研究方法制约着法的价值研究的深入.只有通过认识主体与客体之阃的关系,坚持主体需要的客观性、阶级性和社会性,采用从主体需要入手的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和诠释法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2(2):1-4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认为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本质上,自由以绝对的形式成为人之存在的前提,而自由的现实化之路充满艰辛.正是在对自由的追求中,人们选择了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没有绝对无自由的法,也没有绝对不需要法来保障的自由.法的正义价值是人的自由本质在社会制度层面的展开,法在制度层面的最核心价值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保护每个人所应得的权利,防止他人滥用权力(权利)干涉自由. 相似文献
11.
刘文成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文章分析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归纳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保障、执法考评、执法监督等规范化基本要素。从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转换、严格依法执法的法治精神、尊重并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共建和谐的理想等方面,阐释了执法规范化是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论述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诸如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健全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法律职业教育散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峥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126-127
本文认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官和律师 ,而旨在培养包括律师、法官及公务员等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教育也不仅仅是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 ,法律职业教育包括三个阶段即通识教育、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诊所式法律教学只是作为一种律师职业技能的培训方式 ,是在完成通识教育及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并不适用法律教育的整个过程 ,也不适用所有的法科学生。 相似文献
13.
“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晓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41-45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则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它在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中的地位有不同观点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并分析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具体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关系 ,认为“直接适用的法”在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时只应作为对一般冲突规范的限制 ,而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14.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陈金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15-22
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律方法论不是指那种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综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完全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正确率。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相似文献
15.
王凤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8-41
习惯法在刑法适用解释过程中,同制定法一起发挥作用.法律解释立场和漏洞补充径路的不同,对习惯法的态度亦大相径庭,并决定着习惯法在刑法适用解释中的维度.刑法适用解释对习惯法的取向经历了从排斥到考量的转变,在刑法适用解释的两个阶段即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中,习惯法面临不同的境遇.在法律解释阶段不应当考量习惯法因素,而在漏洞补充阶段,习惯法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6.
吕智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3-85
没收财产是刑法中的附加刑,也是最重的附加刑之一,它不同于罚金,在刑法分则中适用的条款很多。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判决前对特定犯罪的没收财产程序,文章认为应缩小没收财产的范围,对单位应实行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7.
法律人类学介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国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46-50
本文对法律人类学 ,作了纲领性的介绍 ,对其关于“非国家”的法律观、法律的一般特征、法律的发展、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多元、法律的功能等观点作了总结。作者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本土资源论”和“民间法”以及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热潮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了评价。作者认为我们应该把法律当作一个文化现象、重视“非国家的法律观”和“法律多元”问题、应该注重对法律的功能分析 ,为社会提供符合需要的法律资源和制度资源 相似文献
18.
巩寿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59-61
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立法呈现出一种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相互交错的状态.这不仅与我国物权法所承载的多元价值或功能有关,而且还表明了单纯形式主义规则就此的功能阙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物权类型各自的功能和特质,并依此分别采用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方能圆满实现物权法所欲达成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杨经德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2,(3):80-85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多民族的现实往往和多宗教的现实紧密结合在一起 ,多元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和规范始终是国家法理论上成熟和实践中通行的主要决定力量和重要渊源。在一个多元的法律环境中 ,我们只有正视非国家法的存在并积极引导其发挥正确功能 ,使之与国家法律协调一致 ,才能真正从实践中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凯湘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2):29-36
法律解释不仅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体系、目的、历史、比较等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时并不能截然区分而有所交叉,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