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条款.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没有规定沉默权,因而与如实陈述之间不存在冲突.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确立沉默权条款,并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2.
胡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3,(11):247-248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将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构成要件的异化,归结于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堵截条款的立法规定,是一种虚假的表象性认识;在适用中司法人员对堵截条款的曲解才是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实质.是故,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应立足于司法而不是立法.教义学的分析路径可以在司法适用中实现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教义学视阈下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限缩,应从“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展开.虽说“网络水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相似文献   

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平、有序的法治经济。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刑法增设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条款。该罪的设置,无疑对国家管理市场和为受害的商家或企业讨回公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条款规定过于概括、简略,实践中不易操作,故本文拟对损害商业...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其中,这对于国家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刑法典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法律调整、立法技术等原因,在执行修订后的军职罪条款过程中,遇到了与刑法分则其他条款相竞...  相似文献   

6.
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新刑法实施以来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特别刑法、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显示了该罪的极大不确定性。只有厘清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与一般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 ,分析堵漏条款的丰富内涵 ,才有可能合理规范非法经营的堵漏条款 ,以防止该罪进一步地膨胀。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回顾成都醉车案和杭州飙车案的基础上,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定刑设置以及立法态度上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作为截堵性的条款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条款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条款进行调整,力求使该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势力。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兜底条款是立法者为堵塞、拦截行为人逃漏法网而在列举相关具体行为方式、方法或手段之后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兜底条款是否具有明确性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考察其生成机理与结构特征就会发现,兜底条款的设置不仅在所难免,而且可以保障刑法的社会适应性、稳定性和简洁性。在同一犯罪构成中,列举性规定所描述的行为和可涵摄于兜底条款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依据列举性规定可以推断兜底条款的大致含义,并预测行为的法律效果。所以,兜底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并非漫无边际的,符合"最大可能的明确性"要求。为了减小兜底条款对明确性原则造成的冲击,需要审慎采用兜底条款,将有些兜底条款所涵摄的行为单独设罪或划归行政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驾入刑,本已经过多番民主而又审慎的立法审议,及至最后修改并通过的醉驾入罪条款,其态度可谓非常鲜明,即醉驾入罪,不视情节。①然而,司法者是否在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以实体法中的但书条款为由,对于罪或非罪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立法者对于醉驾的入罪化努力是否会因此打折扣甚至付诸东流  相似文献   

11.
杨俊 《时代法学》2005,3(4):91-97
犯罪预防是刑法学尤其是犯罪学中的一项重要命题,对犯罪预防的研究一直都为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所重视。而且,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要行之有效地进行犯罪预防,最重要的莫过于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刑事一体化主要是一种认识和处理犯罪和刑罚问题的刑事法研究思路,这种思路付诸于司法实践就要求综合运用刑事法所涵盖的诸多学科知识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犯罪和刑罚做出整体的透视,以期获得全面科学的认识,其中就必然包含了犯罪预防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50年代引自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新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后,缺陷凸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要求,难以提供犯罪标准.依犯罪标准为目标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坚持法定性和实践性原则,在科学地解释刑法中对犯罪的全部规定基础上,建立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内在逻辑、逐级深化的开放式立体体系.重构犯罪标准理论体系,对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原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缺陷,满足司法人员定罪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张绍彦 《现代法学》2003,25(2):23-30
轻罪处罚制度的不足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板块性缺损。中国刑事立法犯罪概念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实际上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 ,而不包括轻罪 ,因此 ,应当以劳动教养立法为契机建立中国的轻罪处罚体系。轻罪处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面临一系列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外 ,还需要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论创新。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形成和提出问题 ,并给予科学的说明 ,为轻罪处罚制度提供必需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4.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5.
大陆与澳门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执行命令事由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或者社会相当性理念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使之正当化的事实。在我国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中,依法执行命令的事实均可排除行为之犯罪性。但是,由于受诸种因素的影响,两地刑法对于执行命令的立法渊源、构成条件以及排除犯罪性的理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16.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7.
相对于普通的犯罪构成而言,派生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与普通的犯罪构成不同并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加重或减轻因素。  相似文献   

18.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4,(4):130-142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一点质疑———兼论罪名确定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强军 《河北法学》2012,(2):113-120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   

20.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