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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627-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张德江委员长:根据2004年4月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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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7-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根据2004年4月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378-3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620-62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宫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中国人大》2004,(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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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7)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653-65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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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52-55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13.
曾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53-5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1-9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一,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相似文献
15.
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622-6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4年7月15日.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接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建议,符合香港基本法,切合香港实际,既回应了香港 相似文献
17.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92-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 相似文献
18.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376-3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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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曾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554-5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