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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2.
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3.
本案涉及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彼此间应明确区分,这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第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债关系;第二、原告汪某、被告马某与第三人方某之间的关系是侵权债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各具独立性,不可混为一体,故此,就原、被告间的合同纠纷,本案可以从违约和情事变更这两个角度出发来处理,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结论都是:被告马某应返还原告汪某房租2000元。一、从情事变更角度来看:1.汪某与马某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一部分后,出现意外大火,导致合同标的灭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予终止。此…  相似文献   

4.
原告在原籍有三处房屋,解放前原告定居国外,将三处房屋委托给其亲戚(被告)代管。被告几十年一直行使代管权,曾代为出租和收取租金。1980年三处房屋均被台风损坏。被告为维修代管房屋打算出卖一处。第三人得知后通过中证人(被告的亲戚)与被告协商,被告说还要去信征求产权人意见。一个月  相似文献   

5.
冯净 《四川审判》2002,(1):45-45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相似文献   

6.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周碧铮与被告孙晓俊原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振华、翁逸美原为公媳、婆媳关系。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孙振华,户籍人口为三被告。该房屋自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动迁一直由被告孙振华出租给他人使用,三被告居住于共同共有的本市南车站路产权房。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晓俊结婚时原告户籍未作迁移,结婚后即与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南车站路,直至2006年3月,2007年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第三人上海新华利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根据被告孙振华提供的原告结婚证等材料,并根据此  相似文献   

8.
原告钟起和、钟起球、钟蔚轩诉被告琼海市龙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钟起柳、钟起琼、钟起雄、钟起才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纠纷一案,三位原告对被告于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龙)政决定字第1号《处理决定书》不服,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及实体处理、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9.
蒋丽 《中国公证》2012,(5):44-46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相似文献   

10.
一九八三年三月,原告(某国营企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一台打桩机合同。原告按约付款十六万元。被告从第三人处以十五万二千元的价格购入打桩机一台供给原告。原告在提货时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标准,提出退货,被告及第三人不同  相似文献   

11.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海南祥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祥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仕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该案诉讼费由祥禾公司负担。但该案生效后,虽经多次催要,祥禾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同时查明,2001年12月18日祥禾公司以电汇方式交付给被告渝海公司1540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的汇款用途为购房款,但经证实其实为借款。该借款至今未归还。法律解析 1.原告是否能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原告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业经新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发乍法律效力,故原告对祥禾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祥禾公司应依法向原告三仕公司清偿该债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祥禾公司不依法清偿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却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自己债权,此种行为已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2.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三仕公司曾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过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该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三仕公司虽再次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诉讼,但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代位权法律关系。因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14.
原审人民法院未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判决后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上诉案件处理[案情]原告:袁娣珠,女,62岁,农民。被告:方有则,男27岁,个体户。袁娣珠与其夫方有光(1957年已病故)土改时分得草房3间。1958年公社化时,该房被生产队平调办食堂,另将庄西3间草房安排给袁和她的两个未成年儿子居住。1961年纠正“共产风”时食堂停办,袁即向当时担  相似文献   

15.
刘磊 《法庭内外》2006,(4):53-53
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在该房屋交付人住后即与孙女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与孙女士夫妻俩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将上述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但在半年后.孙女士却意外地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得知王先生的父母已将她与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主张上述房屋是他们的,要求法院确认孙、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回上述房屋。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笔者在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承办过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件,曾在当时引起山东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的关注。事情虽然过去十多年了,依然记忆犹新。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张兰(化名)是山东省金乡县的一位农村妇女,1963年出生。第三人任友(化名),1964年出生于金乡县化雨乡财茂周楼村,1984年入伍。1987年1月15日,张兰与任友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1997年,第三人以转业留唐山为由,动员原告配合自己办理假离婚手续,并答应安排好工作后即复婚。1997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到金乡  相似文献   

17.
《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  相似文献   

18.
原告于某原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原告于某离开甲公司后于2004年10月起诉至某法院,诉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及合伙人给付拖欠其效益工资15.6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合伙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3月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曾于200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19.
[案情]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市房产局向其补发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3月第三人董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双方钱款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已交付完毕,准备办理过户。2000年6月戴某得知此事后,对董某与夏某之间的房屋交易予以阻止,申请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并进入该房屋居住。同月,市房管局对戴某持有的产权证予以作废。同年7月,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后第三人董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其所有,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20.
徐星 《人民司法》2015,(2):65-66
【裁判要旨】房屋经过测绘分割,即使没有实物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且房屋转移登记后,买受人以房屋未分割为由请求撤销房屋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口案号一审:(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61号二审:(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7号【案情】原告:秦艳慧。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黄伟佳。原告秦艳慧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黄伟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广州瑞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签订了购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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