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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证》是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法律"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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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换届选举工作 ,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 ,二是乡镇人代会选举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调查发现 ,某些地方的选举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一些选民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 ,候选人地位不平等 ,甚至有虚报选举票数等现象 ,应引起高度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1.依法办事 ,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体现人民当家作主。2 .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 ,同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都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 ,不能作为“陪衬”起“差额”作用 ,如果当选就要依法承认选举结果。3.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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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虽然增加了预选的方式来确定直接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以及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方便了未被提名的选民竞选,也便利了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信息的沟通。但笔者通过对2003年深圳出现的“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进行研究后认为,选举法还有可改进的地方。一、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2003年,深圳市在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不同于以前选举的一些情况,这些情况虽在其他地方也出现过,但都没有像深圳那么集中,可以称为一种现象。有些媒体将之称为“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案例来源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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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选举法,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说各地在历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都做到了依法办事,整个选举比较规范,但并非没有不足之处。比如代表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绝大多数来自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而选民联名推荐的,最后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从表面看是选民的提名推荐不够恰当和准确,而实质却可能是在选举的过程中对选民的提名推荐权尊重和保障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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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公布后 ,“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 ,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 ,法律只是原则性要求经“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 ,至于怎样才算“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各地做法不一。吴江市人大常委会在多次组织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 ,为充分发扬民主 ,保证选民行使民主权利 ,形成了一套酝酿协商正式代表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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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提名,是在选举过程中推荐、酝酿、选择、确定候选人并把他们引入投票决定程序。提名制度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进行选举,需要为投票人(直接选举中的选民和间接选举中的代表)提供选择目标或表决对象,即候选人。提名可以为投票人缩小选择范围,确定投票倾向,也可以使选票趋于集中,便于产生多数,实现选举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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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与阐述是政治学理论的当然成分,其中对选举、选举制度及过程研究也是历来政治学研究的传统项目[1]。本文主要借助于"选举阻隔",即直接选举中因代表候选人介绍存在的问题而造成"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这一现象的表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并提出"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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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9)
我国《选举法》是几经修改、与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对原先的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普选权;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划分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的复合划分方式;规定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计票方式由相对多数改为绝对多数;规定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就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专门规定。这部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较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1982年和1986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各党派、团体或选民对代表选候人的宣传都限定为在选民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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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08,(5):44-47
刘家华:预选是产生代表候选人最公正的程序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说,2004年的选举法在直接选举中规定了预选,但其前提是“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可以用预选方式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文章谈到,1986年的选举法取消预选方式,而采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方式。在实践中,特别是直接选举中,虽然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节省时间,但一个普遍事实是,经过协商程序后,“选民联名提名”基本上都被“协商”掉了。而“组织提名”则毫无悬念地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协商方式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势必损害选举的民主质量,降低选民的民主信心。由于没有明确细致的程序约束,这个反复酝酿的过程却成为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很不民主的一个阶段,在整个公开选举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黑箱操作的一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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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各地普遍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由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这对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提高选民选举积极性、增进代表候选人的责任意识、促进基层民主的“透明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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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07年,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同步换届选举。为适应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修改了《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其中“确定正式候选人可采用预选”“、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两大亮点彰显阳光选举之要义。一直以来,各地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代表候选人多由组织推荐,存在“钦定”现象。选民不认识、不了解的候选人当代表,这客观上造成选民不认识代表、代表不代表选民的现象,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在这种状况下“,需要自己认可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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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