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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被视为联合国宪章诞生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全球第一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CPI),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法院有权起诉并审判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与反人道罪的人,希望以此防止希特勒等暴君的重现。迄今为止,已有139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拥有75个批准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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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漫长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独有特性对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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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2000年10月1日,《人权法案》正式生效,迄今已7个年头。那么,1998年《人权法案》的实施对英国的司法功能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本文试图从英国人权保护实践的角度,对人权条约适用中的司法功能进行实证地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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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24-34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确保海警机构严格依法执法,发挥刑事司法对海洋和平安宁的保护功能,遏止涉海犯罪活动发生,增强打击涉海违法犯罪实效。目前,海警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取得一定进展,并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具体的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监督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细化海警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程序、健全相关制度、重视监督工作,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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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鑫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政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由此形成的纪检监察证据便成为了刑事司法证据的重要来源。基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纪检监察证据有必要通过一定的规则衔接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以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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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鑫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32-35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政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由此形成的纪检监察证据便成为了刑事司法证据的重要来源.基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纪检监察证据有必要通过一定的规则衔接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以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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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了容纳社会各界对如何处理青少年罪犯的不同意见,在2003年通过了《青少年刑事罪行警惩法案》(YouthCriminallusticeAct,以下简称“警惩法案”或“法案”)。“警惩法案”的一大重点是将青少年罪犯划分为严重罪行者或轻微罪行者。对于触犯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应当严惩不赦;对于轻微过失者,则从宽处置。其实,“警惩法案”对青少年罪犯的双重体系处理手法,是糅合了各种青少年惩治理论而建立的。但是,这些理论之间非并行不悖,实际上它们有时互相抵触,因此其在实施及指导青少年司法政策上,显得矛盾重重。为此,在综合现有文献的基础上,评述公众舆论如何影响“警惩法案”的制定,同时研究此法案的理论基础,并探讨其在执行法案的过程当中所遇到的种种疑惑及困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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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了司法民主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决定》自2005年5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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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新的安全保障。促进该公约在我国的落地,是我国构建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事调解法尽管缺失,但可先在司法领域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我国现有的国内调解协议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不协调之处。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匹配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乃当务之急。我国需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增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并在司法领域制定配套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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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的问题,其实始终是人类文明史上不可回避的中心议题之一。当初"丑学"的标举,曾经让人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不是本身有如何发明而是求异思维的功用。就美学的视角来看,仿佛只有审美才是正道,但这毕竟是一种标准的产物。譬如唐代以肥为美,至今自然标准逆置了,肥胖恐怕都要归入到丑类中去的。恶与善的关系,恐怕也同样没有那么绝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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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如何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内司委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新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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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修&#;戴弗雷姆美 《公安学刊》2009,(1):51-53
三、欧洲刑警组织与国际反恐警务
欧洲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了专门的反恐政策。例如,为应对恐怖主义及相关国际犯罪,1975年。欧洲警察机构建立相关机制,交流有关恐怖主义、激进主义、极端主义和国际暴力集团的信息。1993年,《欧盟宪章》第6条对国际暴力集团、有关欧洲机构的司法惯例和移民问题进行了规制,以作为欧盟成员国之间取消边境控制的补救性措施。1997年,欧洲成立了一个反恐预备小组,以决定欧洲刑警组织在反恐事务中的职能和作用。随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扩大了欧洲刑警组织在反恐事务中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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