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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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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它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并且继续起着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当历史进入社会主义时代以后,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基本法的功能是否仍有必要或有所减退呢?弄清这一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事(经济)立法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正如恩格斯所说:“民法准则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条件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334—335页)商品经济不是某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现象,而是存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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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在短短的六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何异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什么要加快经济立法?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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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经济法的基本定位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赖于对经济法的正确定位。定位经济法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纵向观之,在法制发展史上,经济法是适应经济的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之“不足”和“失灵”,冲破公、私法的界限,应运而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与民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横向经济关系极为发达;由于国家固守其“夜警”角色而对经济生活采取“不干预”政策,纵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不妨把这种横盛纵衰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平面型的商品经济。这种平面型商品经济要求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自由、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而主旨功能正合这一要求的民法,遂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几乎唯一大法。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社会化,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偏在、公共产品、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问题严重窒息经济活力,并且危及国民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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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调整对象问题从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适用民法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来看,中国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种部门法,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在价值规律直接或间接支配之下,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关系。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反映商品生产在其几千年的全部发展时期内的一般条件和一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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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术界对此是有不同看法的。多数同志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同其他国家的民法一样,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少数同志认为,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如何科学地确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它不仅关系到民法本身的内容、体系和结构,还关系到我国民事立法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此开展深入探讨。我觉得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恰当的。这一看法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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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我国计划经济特点之一,即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特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是一个不可超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商品的生产和分配的有计划的管理,才能使商品生产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工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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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亦称实物履行,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履行。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社会主义合同制区别于资本主义合同制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共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活动必须坚持国家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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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民法的兴衰,与该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显然,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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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专利制度的理论依据专利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发展商品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在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英、德、法、日本等国早已通过实践得到证实。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却为专利制度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争论了几十年,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取得了较为统一的认识。由于过去的传统观念是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所独有的经济形态,而且提出一个“非商品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 计划经济 按劳分配”。因而我国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内只给发明成果奖励,不实行专利保护。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才有了根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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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对经济法的研究,最缠绕不清的问题,大概莫过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了。国外的争论且不说,国内仅在近几年间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阐明的一系列新观点,它本身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内容,同时也为解决其他相关学科发展中的问题,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认识方法和手段。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试图运用《决定》中提出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新观点,对经济法学界争论已久的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作一些新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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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并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的发展,使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进入空前繁荣的境界。这样说的主要根据是: 第一、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确认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商品只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它要求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经济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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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大胆改革的精神,打破了人们过去对社会主义社会认识上的许多传统观念。 一、打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决定》指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决定》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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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法学派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除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外,价值规律还在发生作用(尽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并被自觉地加以利用),所以,客观上还存在着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不管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相互之间。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都应由民法统一调整。C.H.勃拉图西指出,苏联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统一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他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建立在命令服从基础上的组织管理关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他批评经济法学派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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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演进 (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生活政治化,民事关系公法化,摒弃了诸如“权利”、“义务”、“债”、“所有权”、“法人”等民法上传统的概念和术语。国家的经济完全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因此,不存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法律上也只承认所有权,并把所有权分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