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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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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已有30余年的历史,在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完善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制度,应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提高立法层次,改革军事法院管理体制,补充现行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
鉴于现有刑事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日趋严峻的犯罪形势,加之被害人持续不断的上访对司法权威构成严重威胁,优化刑事审判的权力配置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提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作记录在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缓刑。为了不损害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公安机关的记录在案处理、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都应当移交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定。同时,应当加强社区的监督和帮教,要求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劳动。对于违反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的,辅之以必要的制裁,以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综合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作为刑事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作为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反思我国相关刑事诉讼立法关于刑事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保护的不足以及相关制度的缺陷,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推进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必要性问题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4.
刑事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在国际人权公约及很多国家的宪法中都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但中国宪法并未将这一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诸多不良后果 ,刑事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中国宪法应把刑事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使刑事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对象的基本机能在于限制刑事审判权的膨胀和扩张,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审判对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缺乏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法院在行使刑事审判权时的任意性,危及被告人的人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对审判权在承担社会冲突解决方面的能力期望过高,这与审判权干预社会的依据不足存在矛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某些纠纷是否应予立案受理缺乏明确客观的依据,纠纷不被受理的当事人对法院存在误解,学术界对此也颇有诟病,司法实务界也比较头疼。针对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界定标准不客观导致的问题,学术界除探讨在立案审查方式上进行改革外,主要仍是从传统的抽象法律思维角度试图对概念进行完善,并提出以"诉的利益"为标准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但是,从抽象思维角度对概念的完善仍存在其难以避免的不明确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确需考虑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界定标准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尝试运用个案类型化的思维方法去解决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界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从个案类型化的权威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角度出发,在个案类型化的具体实施方面,笔者建议在民商审判线分两级实行新类型案件报告制度。本文还对笔者承办的涉及离婚纠纷但被告下落不明、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关注的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的纠纷等个案,尝试运用类型化的方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对审判权概念的深层次分析入手 ,提出了一个在审判理论中具有形式意义的概念——审判权中的行政权。然后通过对这一基础概念的理解 ,分类阐述了审判权中行政权扩张这一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意义 ,并依此试图从全新的角度更深刻的理解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针对其提出一些看法 ,以期能为今后的司法改革的进行提供一些方向队意见。  相似文献   

8.
因和解内涵的理解差异,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在立法、司法与学界存在严重分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刑事和解内涵的重新厘定以及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差别。当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而致起诉权的放弃与加害人刑事可罚性降低的前提下,它只能适用于存在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而且,应当遵循宪法原则、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原则及公序良俗确定其中的个罪能否和解。  相似文献   

9.
军事利益本位论——兼论军事审判权的范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军事法的本质属性和我国的军事立法实践表明国家军事利益在军事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军事法学应以军事利益本位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尽管军事利益本位论和权利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但两者可以协调和统一。军事利益本位论强调国家军事利益得到优先保护的前提下,保障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军事利益本位论作为界定军事审判权范围的理论工具,我国军事法院刑事审判权的范围应采取军事犯主义,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应当排除在军事审判权的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0.
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但我国的历史发展结果证明其并不适合我国的政治土壤,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司法系统中尤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为保证法院及法官地位上的独立性和超然性,排斥其他国家不正当的权力干预以及避免受利益的诱惑,制约权力并增强对其的监督.司法活动中的各个国家机关在权力上的分工负责,会促进社会中的各种权力彼此独立并相互制约,重点就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防止不正确的适用法律,防止职权的滥用和枉法裁判.  相似文献   

11.
权力只有受到良好的监督与制约才不至于被放弃或滥用。文章从确立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目前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的具体措施与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
对行政审判权性质的认识是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前提,行政审判权既具有审判权的一般属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一般性表现在它的中立性、消极性、终局性上,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政治性、监督性、适度性上。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到日前为止已两年。在这两年中,有些新法条的适用已起到良好的效果,但仍有一些法条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如刑事和解制度。在此,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入手,结合刑事和解制度现状,提出了明确损害赔偿损失的限定幅度、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阶段,以及扩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等相关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调解具有自愿性、第三方的中立性、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契约性等等。为真正实现刑事调解的制定目的,对过失犯罪案件、轻微伤害案件,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且肇事方作有罪供述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普通刑事案件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6.
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并不是万能的、无界限的,司法机关只能在已经发生纠纷并形成案件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行使审判权;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既具有合法性审查权,亦附带地具有合宪性审查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我国原则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也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司法机关受其性质和审判基准所限,只能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而不能裁判政治行为(国家行为);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权包括对作为正在审理案件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军事审判权的理论定位   总被引:4,自引:3,他引:4  
军事审判权的本质历来是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军事审判权渊源于军事统率权 ,另有观点认为它具有军事统率权和国家审判权的双重渊源。根据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审判权的特征、法律的规定及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 ,可得出国家审判权是我国军事审判权的唯一来源和本质属性的结论 ,同时军事审判权也呈现出浓厚的军事指挥权色彩  相似文献   

18.
在一个实行宪政的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在配置上要求分权与制衡,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行使的独立空间。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种的审判权,在裁判解决具体法律上的纷争时,也应有自己特定的权力界限。审判权行使范围的有限性,要求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保持自律,并主动回避对某些问题的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9.
审判权运行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拔除制约其健康运行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当下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行政化、地方化、秩序紊乱以及隐性司法等流弊。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需要完善司法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相似文献   

20.
军事刑事司法管辖制度是指确定军事刑事管辖权配置的规则体系。划分军事刑事司法管辖应坚持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原则、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属人原则、属事原则。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及身份等级是影响军事司法与普通司法刑事管辖权范围和划分上下级军事司法机关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我国理论界对于现役军人的刑事管辖权存在军人犯主义和军事犯主义的学术分歧,对于军事司法机关战时对特定平民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立法应对现役军人的刑事管辖权采取军事犯主义,把战时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纳入军事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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