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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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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比较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中止的立法模式、成立范围、种类、共犯中止、处罚等方面。相比之下,两地的犯罪中止理论各有所长,确有相互借鉴之必要,其比较研究必将推动各自犯罪中止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犯罪中止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应以行为的“有效性”为尺度,判断其是否成立中止;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制度的立法初衷,又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论结果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法定类型可分为行为中止和结果中止两类。行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结果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减轻或消除的转变,都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所不同的是在行为中止类型中,行为人只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在这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施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而在结果中止类型中,行为人不仅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形下),而且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成功地防止住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形态的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距离已经比较接近,从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不对这种特殊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提出特殊的要求,因而,对于结果国止类型而言,除了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共性特征外,还需同时具备有效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所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相似文献   

5.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7.
在诸多刑法理论问题还处于激烈争论之际,学者们对犯罪中止的探讨似乎已经沉寂下来了.在理性思考之下,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上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宗旨予以确定,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基于对犯罪中止的重新定性和对其刑法体系和刑法学体系地位的重新安排,犯罪中止制度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  相似文献   

8.
中止犯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各种原因,各国中止犯在立法方式、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差异甚大。我国有必要参照国外中止犯的相关立法与理论,采取中止犯与未遂犯混合规定方式并将预备中止犯非犯罪化,增设准中止犯,在采取必减免制的同时增加中止犯与既遂犯的转化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止犯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特殊停止形态。关于中止犯值得探讨的地方很多,对它的立法理由,即使之犯罪化的理由进行探讨,关系着该种犯罪构成形态存在和设置的合理性和实践意义,立法理由的充分和合理代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合理和完善。通过对国内外中止犯立法概况和学说争议的分析和梳理,对为什么要设立中止犯、中止犯减轻或从轻的理由又是什么做出阐明,对理解和适用中止犯的有关规定具有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发展,犯罪中止制度已成为为现代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对犯罪中止制度进行研究,但多年来犯罪中止制度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仍问题重重。因此,通过对犯罪中止问题深入研究,有助于深入认识犯罪中止制度;有助于对中止犯进行正确的定罪与量刑;也有利于我国对犯罪中止制度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2.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它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形态的结合。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中。我国法律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定性不准的情形。为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的中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对于危险犯,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在当前刑法体制中,兜底性罪名是刑法废止类推原则到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事立法上,具有罪名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刑事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必要性。信息网络空间既有"工具属性",也有"公共属性",新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及其秩序"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更加清晰,其口袋并未突破。  相似文献   

15.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止为标准。结合犯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当后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只能对参与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7.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新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通过重新探讨本罪罪名、性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中止犯处罚 ,我国学者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从刑法的发展看 ,中止犯处罚应明确并规定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处罚原则 ,对损害主要限于有形、物质损害并辅之于无形、非物质损害。而其减免处罚根据在于报应为主、功利为辅的刑罚观念  相似文献   

19.
轻微犯罪日益突出,然而对轻罪犯罪主体的打击、教育与挽救的质量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轻罪处罚制度的不足——这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板块性缺损愈发显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轻罪处罚制度已十分迫切。分析我国目前轻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并借鉴外国相关刑事政策,提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和当前形势的轻罪刑事政策,更好地实现刑罚对犯罪分子本人和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的预防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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