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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之所以发生,有时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既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随后考虑加害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要研究的过错相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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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是互致损害赔偿大多是由于“混合过错”所致,但有时也出现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包括一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加害人)的“单方过错”所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大多具有另一事由导致发生的引发性,以及损害过程的复杂性,究竟何时是“混合过错”责任,何时是“单方过错”责任,不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对来说,该类案件处理时“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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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区分混合过错中当事人的责任,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澄清。一、混合过错的特点。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都有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具有如下特点:(1)对损害后果,侵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2)主体双方的行为同侵害后果之问具有多因一果的联系。(3)民事责任由双方共同分担。二、应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一般地,侵害人的过错认定是容易的,而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模糊认识就比较多,大致有以下几种:(1)起因论,即认为凡是由受害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引起侵害的,就构成混合过错。(2)行为论,认为以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双方都具有违法行为为标准,区分是否构成混合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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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应采综合说的主张,通过过错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体现和原因力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过错和原因力结合起来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进行考量,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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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于实践的运用。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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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的过错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王东坤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对加害人过错的审查上,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其过错常常被忽略,或疏于审查。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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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海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52-62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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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97-111
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具体规定被监护人受侵害时,应如何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一般将监护人的失职看成过错而等同于被监护人的过错,与加害人进行"过失相抵"。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何为监护人的失职而具有过错,并无统一标准。故应以生活中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监护人是否失职而有过错,同时,应该反思对被监护人的过失相抵的制度和正当化说明理论,改为以原因力为主要考察因素的"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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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大量集中在致人死命的暴力性犯罪中,即多数死刑案件中存在着明确的被害人。在死刑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责任并非完全处于两个极端——加害人的责任为100%,被害人的责任为0,许多情况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的过错大小直接影响到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因此,认真研究被害人过错有利于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在死刑案件中,研究被害人过错对于提高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更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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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进入 20世纪以来,汽车及其他一些机动车已经逐渐得到广泛使用,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行为,有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依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或应变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加害人即使尽了一切必要的严格的注意义务,损害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在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是否还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又如何呢 ?在此,笔者对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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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冒风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明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害,却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自冒风险规则可以适用于过失责任领域和严格责任领域,但应当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过失责任领域,应当把受害人的自冒风险行为视为过失行为,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适用比较过失规则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分配损失.在严格责任领域,应该把自冒风险行为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我国未来侵权责任法应当引入自冒风险规则,使侵权责任法免责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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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数人的分别加害行为不构成一个整体原因但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之情形,需要解决多数加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之情形以及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分割责任份额之情形,也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分配责任。过去的理论比较侧重于从过错中寻找答案,而作者认为对这些情形的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即主要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但是这并不否认比较过错规则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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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凡基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而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予他人,此为自明之理.[2]其法理背景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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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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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英美法称无过失责任,是伴随着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归责原则。在当时,这种社会化大生产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工业事故的大量增加,严重损害了工人的生命与健康。因而十九世纪亦被资产阶级学者称为“机器和事故的年代”。由于受损害的工人们对工业化大生产引发事故的原因,因科学文化知识所限,因而在诉讼中,要举证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是极其困难的,但是加害人却又很容易找出各种理由对受害人请求权进行抗辩,其结果只能是受害人的败诉。这种拘泥于传统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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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为了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本文试从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及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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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或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因自己之过错而致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行为人无过错则不负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过错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承认过错原则在民事责任中的重要地位.(一)早期的古代法,如蛮族法典、古罗马法都采取结果责任原则,或称为加害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不论其有无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