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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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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理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及地理名称能否用作商标的问题,巳成为国际工业产权界所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商标法对地理名称用作商标的问题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法国商标法规定:“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一切用于区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以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规定:专用的或普通的地理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联邦德国、阿根廷、美国、希腊、匈牙利、日本、苏联、瑞士等国的商标法把地理名称的使用,限制为表示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商标产地和服务来源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2.
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严格讲,药品商品名在法律上应该定性为一种商业标识———或为注册商标,或为商品的特有名称,分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药品)保护。药品商品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应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进行,无须卫生部门事先许可;对药品商品名是否已经退化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应接受司法审查,以维护知名药品特有名称拥有者的权益。药品商品名的标示字体不应该与药品通用名过于悬殊,药品标签或医生处方不应用药品商品名代替药品通用名,以避免药品名称的混乱,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商标名称是对商标的进一步抽象,是符号之符号,较之商标具有更高的抽象性,也更方便传播,其能够借助人类传递符号的主传播系统即语言文字系统来传播商标信息.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本体知名度和商标名称知名度的综合.对大多数商标而言,商标名称的知名度大于商标本体的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的知名度也达到驰名的程度,故驰名商标也可定义为商标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小众商品上不存在驰名商标.商标名称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  相似文献   

6.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专用。我国商标法实施已近六年,但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仍然莫衷一是,这给厂商依法获取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注册的审查工作及商标专用权的仲裁及保护工作都带来了困难,现就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定名称谈谈笔者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因拥有的注册商标被其他公司用作药品名称,商标专用权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公司)将出品、生产该药品的两家公司和销售该药品的个体户方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9.
温旭 《知识产权》1997,(2):37-38,31
在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商标保护,即通过法律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对药品的保护还同时实行了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弄清这两种保护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在1993年前,我国仅  相似文献   

10.
杜颖 《法学家》2007,(3):75-81
通用名称不具有内在商标显著性,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认可通用名称具有商标意义.此种立法取舍,除了符合通用名称与商标关系的内在逻辑基础外,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的方式也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在适用中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沦为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并进而丧失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3.5 AIPPI重申1970年马德里会议对问题41B的决议并建议改进国家和国际保护商号名称制度,包括修改巴黎公约第8条。还重申1990年巴塞罗那会议对商号名称适用的对问题100的决议。 3.6 AIPPI建议企业标志应不变任何特别限制,例如1991年GATT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草案第20条第二部分所规定的限制。第20条条文如下: “商标在商业上的使用应不变诸如与另一商标一同使用、以特别形式使用或以有碍  相似文献   

13.
游戏名称能否具备商标的属性,是游戏名称商标权保护的前提.这需要考察游戏名称是否能够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特定来源.在判断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时,需要考察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并且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才构成对游戏名称商标的侵权.有一些游戏名称本来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来源,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逐步演变为某一类别游戏的通用名称.这样,原本特有的游戏名称成为公有领域内的符号,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使用这些游戏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在工业社会得到了登峰造极的发展,商标的法律保护应运而生。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专业化分工和大批量生产,其前提是生产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使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差别越来越小。尤其在商品的规格、型号、外形等方面。纵然如此,  相似文献   

15.
“阿斯匹林”为一种常用药物的名称,几乎是家喻户晓,但是,很少有人知道,“阿斯匹林”最初仅是一种药品的商标,而不是一种药物的普通名称。这里面有一个沉痛的教训:本世纪初,阿斯匹林的发明者德国拜尔公司在为其产品注册商标时,由于一时的疏忽而将“A”字小写了,于是aspirin 就成了一个普通名词,而不是一个专用名词  相似文献   

16.
商标作为区别不同生产者、经销者不同商品的标志,除了要具有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外,还不得与他人申请在先或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关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审查,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是按照商品功能或用途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的实际情况和商品交易习惯,对"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作出判断。1.相同商标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绝对相同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名为"友谊"的两个商标,其  相似文献   

17.
一、商标诉讼实践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 没有摆正商标行政与商标诉讼的关系商标行政与商标诉讼是两个性质不同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机制。商标行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实施登记、管理,处理商标行政违法行为,以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商品交易的安全。而商标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进行依法审理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维护法律保护的商品关系和经济秩序,保护商标专用  相似文献   

18.
吴颖  黄炜  沈兵 《知识产权》2003,13(6):38-42
【基本案情】1996年7月21日,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的变形体”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1997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公司)。药大制药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便塞停”药品的外包装。(附图1) 被告中国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信谊药厂)生产的培菲康包装盒盒体以浅黄色为底色,正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培菲康”(双歧三联活菌胶囊);中部为药品剂量,绿色…  相似文献   

19.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确定的一项保护内容。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对商标、服务标记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相对地对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的确认和保护则比较薄弱。本文拟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结合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着重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什么是原产地名称?这是立法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原产地名称作为保护对象,但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含义并没有做出具…  相似文献   

20.
余俊 《清华法学》2023,(5):162-178
纵观世界各地商标观念的形成,大抵遵循物本和人本两条进路。物本商标观发祥于中世纪的欧洲,它以交换物的自身优良品质为商标观念的基础。作为商标前身的工业标记原本是手工业行会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手段。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此类标记逐渐孕育出商业功能并被视为一类新型财产,最终完成了从工业标记向商业标记的革命性转化。相对地,人本商标观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中国,它以字号等人格符号的品德寓意作为商标观念的基础。在数千年的商业实践中,人们对字号等符号所蕴藏的人格内涵进行商业化利用,使之与商铺或其产品建立起指代关系,最终实现了从人格符号向商业符号的革命性蜕变。物本商标观和人本商标观是东西方两大文明独特经济社会条件的产物。尽管在起源时间、演化路径、内在驱力、呈现样态和历史命运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二者在各自的文明体系中都对商业文明的创新性发展作出了开拓性贡献,也都是人类商标理念与实践探索的标志性成果。推动中国式商标法治现代化,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等长期性难题,需要在借鉴物本商标观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与人本商标观的紧密连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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