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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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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2.
全国瞩目的市民自学考驾照被拒引发"民告官"案,2013年4月2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学考驾照遭拒学员状告车管所"90后"的苏姑娘不仅漂亮,而且聪明,动手能力特强的她什么东西一看就会,很多手艺活儿从来就是无师自通。"这一点小苏跟我有一拼。"她的舅舅老钱是位有着3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他夸外甥女的同时从来不忘顺带着自夸,"当年一位老司机手把手教会我开车,之后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考驾照,一次就过了。"他认为,"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我这位‘老运动员’带领下,在一个封闭的场所,教会了家里几个晚辈开车。2010年有一位亲属在我的培训指导下向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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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这是法律对学习驾驶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想成为一个合格的驾驶人员,必须要找到有教练和教练车  相似文献   

5.
驾照直考     
图为在昆明一家驾校,两位女士在教练指导下学习驾驶技术。今后,人们学车或许不一定要去驾校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近回应网友咨询时表态:公民不经驾校培训可直接申请驾照考试。于是,网友开始热议"驾照直考"是否可行。不过,更值得探讨的或许是这背后蕴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面对政府,"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面对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法治原则在"驾照直考"上得以充分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申请驾驶证需经考试合格,而未规定必须经过驾校培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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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兵 《法庭内外》2012,(11):24-25
驾驶人因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继续开车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支公司)支付原告陆女士理赔款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8.
自认为因申请机动车驾照直考被拒绝,昆明铁路工人姚勇东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昆明车管所)告上了法庭。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国内首例诉求直考官司,考驾照为何必须经过驾校培训才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拖拉机驾驶资格的认定牵涉到我国对拖拉机驾驶员管理制度的变迁以及制度实施上的衔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拖拉机驾驶资格的授予及驾驶证的发放等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衔接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拖拉机驾驶资格的认定应当结合各地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   

10.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驾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11.
解读一:醉酒驾车吊销驾照5年不得重新取得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3.
《法学》2011,(7)
【编者按】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时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14.
施义  周雯 《人民司法》2012,(8):54-55
【裁判要旨】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较之饮酒后驾驶普通机动车要严厉得多。认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而不是车辆运行状态为判定标准。这种判定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也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公共安全为价值取向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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